德载律所·商账清收部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 年 7 月 1 日通过,经法释〔2017〕7号修正,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修正后共十三条)官方公布文本整理;具体办理以受理法院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 现行有效的是 2013 年规定经法释〔2017〕7号修正后的十三条文本。修正大幅移动了条号:网上仍在流传的「第三条申请纠正」「第七条删除」,对应的已是新的第十一条、第十条。
- 纳入不是自动发生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六类情形里只有第一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受除外条款约束: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已查封财产足以清偿等四种情形下不得依该项纳入;未成年人一律不得纳入。
- 期限分档:第二项至第六项的纳入期限为二年,情节严重或多项失信可延长一至三年;第一项不设固定期限,何时删除按第十条判断。
- 第十条列了七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的情形,其中一条影响和解节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并获同意后六个月内再申请纳入的,不予支持。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 文号 | 原规定 2013 年 7 月 1 日审判委员会第 1582 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为 法释〔2017〕7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修改决定 2017 年 1 月 16 日经审判委员会第 1707 次会议通过,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布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2017 年修正版,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修正后共十三条 |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 官方原文 |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c27fdfb3cf9926456af691c1ee94f.html |
| 本页管什么 | 执行阶段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删除与救济的法定通道 |
二、修正把条号挪到哪里去了
这份规定最容易出硬伤的不是内容,是条号。法释〔2017〕7号在原有条文之间插入多条新条,后半部分整体后移,引用旧条号会直接指错条文。下表逐项取自修改决定原文。
| 旧条号 | 现行条号 | 变动性质与内容 |
|---|---|---|
| 第一条 | 第一条 | 内容修改:六类情形 |
| — | 第二条 | 新增:纳入期限 |
| — | 第三条 | 新增:不得依第一项纳入的四种情形 |
| — | 第四条 | 新增:未成年人不得纳入 |
| 第二条 | 第五条 | 移位并修改:申请与审查 |
| 第四条 | 第六条 | 移位,第(一)项修改 |
| 第五条 | 第七条 | 顺移,内容未改 |
| 第六条 | 第八条 | 移位,第三、四款修改 |
| — | 第九条 | 新增:撤销与更正 |
| 第七条 | 第十条 | 移位并修改:删除情形 |
| 第三条 | 第十一条 | 移位并修改:申请纠正 |
| — | 第十二条 | 新增:纠正与复议期限 |
| — | 第十三条 | 新增:法院工作人员责任 |
三、谁会被纳入:六类情形与两道除外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这条实际要求债权人做的是把主张落到具体项。六项的证明难度差别很大:第一项要证明「有履行能力」,通常最难;第四项、第五项相对好证,因为财产报告与限制消费令都是法院自己发出的文书,是否申报、有无超范围消费,卷宗与查控记录里有痕迹。第六项针对执行和解签完又不履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注意这条的射程:它只限制第一条第一项。被执行人即使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若同时存在第二项至第六项的情形,仍然可以被纳入;反过来,只主张第一项而对方名下已查封财产足以清偿的,法院就不得纳入——这是被执行人一方最常用的抗辩路径。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是无条件禁止,不区分情形项,也不看有无履行能力。涉及继承、监护、交通事故等案件,申请前先核年龄。
四、怎么纳入:申请、审查与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个抓手。其一,十五日是法院的审查期限,起算点是收到申请之日,申请要留下可证明的收件时间。其二,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是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其三,有纳入期限的必须在决定书上写明——先看有没有期限:写了,认定的是第二项至第六项;没写,认定的是第一项。(第一款另要求执行通知中载明纳入名单的风险提示。)
| 环节 | 谁做 | 时限(条文原文口径) |
|---|---|---|
| 提出申请 | 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 | 无固定期限(第五条第二款) |
| 审查并作出决定 | 执行法院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
| 决定书生效 | 院长签发 |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五条第三款) |
| 申请纠正 | 被纳入方→执行法院 | 法院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第十二条) |
| 申请复议 | 被纳入方→上一级法院 |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级法院十五日内决定 |
五、纳入之后:期限与法定通报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期限规则要连着第一条读:二年只适用于第二项至第六项;第一项不设固定期限,何时删除按第十条判断。延长幅度一至三年,条件是情节严重或有多项失信行为,属法院裁量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信用惩戒的落点由这一条法定化:通报对象与惩戒领域都是条文写死的,不是法院或当事人可以自行扩张的。第二款另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其在征信系统中记录;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被执行人属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通报所在单位与相关部门,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六、什么时候必须删除,被错纳了怎么救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债权人的实际影响集中在三处。第一,第二项要求的是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不是「已签署」——只签不履行不构成删除事由。第二,第四项把「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写进了删除条件,持续提供线索因此会直接影响删除结论。第三,删除不等于永久出清:第三款规定依第一款删除后,被执行人再次出现第一条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重新纳入;但第四款是一次性的例外——按第一款第三项主动书面申请删除后,六个月内再申请纳入的不予支持。(第六项、第七项分别为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救济链条是「申请纠正—驳回—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三段时限十五日、十日、十五日全部写在条文里。第十一条规定了三种可申请纠正的理由:不应纳入的、记载和公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第九条是法院的主动义务,不应纳入而被纳入的、信息不准确的,均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更正。末句要记住: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七、谁会用到、怎么用
使用者是三方:收不到钱的申请执行人,判断能不能申请、何时会被删除;被执行人,判断纳入是否合法、能否纠正与复议;交易前做尽职调查的相对方——第六条限定了记载和公布的事项,名单本身不等于对偿付能力的全面评价。
- 误解:只要欠钱不还,法院就会列入失信名单。实际:第一条要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六项情形之一,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纳入。
- 误解:提供了担保就一定不会被纳入。实际:第三条只排除依第一条第一项的纳入;存在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提供担保并不阻却纳入。
- 误解:先同意删除换对方还钱,谈崩了再申请纳入就是。实际:按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删除后六个月内再申请纳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误解:网上说「第三条可以申请纠正」,照抄就行。实际:那是 2017 年修正前的旧条号。现行文本里申请纠正是第十一条,第三条讲的是不得纳入的四种情形,引错会指向相反的内容。
- 申请书里把情形落到具体项。按第一条逐项对照,写明主张第几项及对应证据(财产报告笔录、限制消费令送达回证、执行和解协议与履行记录),比笼统写拒不履行更容易通过十五日审查。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另把「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列为删除条件,终本案件应持续提供线索。
- 拿到决定书先看有没有写纳入期限。第五条第三款要求有期限的必须写明。写了期限,对应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删除(第十条第二款);没写,对应第一项。
- 把六个月窗口算进和解方案。依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书面申请删除前,先确认对方的履行安排已落地——删除后六个月内再申请纳入不予支持。
- 被错误纳入的,两条路同时走。依第十一条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被驳回的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同时注意第十二条第二款——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 年 7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2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7 年 1 月 16 日审判委员会第 1707 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法释〔2017〕7号)修正,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修正后共十三条。本文引用其第一条至第十三条。官方原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c27fdfb3cf9926456af691c1ee94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经法释〔2015〕17号修正。本文仅在划清两项制度边界处提及,未引用其条文原文。
- 效力与时点提示:司法解释原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法律原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本规定 2017 年修正大幅移动了条号,引用前务必核对。名单库查询入口与各地法院受理申请的材料清单存在差异,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