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10〕8号,经法释〔2015〕17号修正
施行 / 修正:2010年10月1日施行;2015年7月22日修正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
官方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court.gov.cn)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10〕8号,经法释〔2015〕17号修正
施行 / 修正:2010年10月1日施行;2015年7月22日修正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
官方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court.gov.cn)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本页说明:本页为该规定的要点梳理与关键条文摘录(非官方全文)。所摘条文(尤其第三条八类消费)为清收执行阶段最常引用的操作性内容,具体文字与序号以上方官方来源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
对清收意味着什么
- 限制消费令是执行阶段最直接的信用与生活施压工具:被执行人不履行,就上不了飞机、住不了星级酒店、买不了房买不了车。
- 单位被限制消费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样受限——公司的老板本人会被"卡住"。
- 它常常比查封更能促成还款:很多"没钱"的债务人,一旦本人出行、子女就学被限制,很快就回到谈判桌。
一、什么情况下会被限制高消费
依该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键条文(第三条):被限制的八类高消费行为
依该规定第三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六)旅游、度假;
-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单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与失信名单的关系
限制消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两项可叠加的信用惩戒: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未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也可以视情况单独采取限制消费。失信名单的具体规则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规定·要点与关键条文》。
依据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经法释〔2015〕17号修正,2015年7月22日修正施行)。本页为要点梳理与关键条文摘录,条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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