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13〕17号,经法释〔2017〕7号修正
施行 / 修正:2013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5月1日修正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
官方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court.gov.cn)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13〕17号,经法释〔2017〕7号修正
施行 / 修正:2013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5月1日修正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
官方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court.gov.cn)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本页说明:本页为该规定的要点梳理与关键条文摘录(非官方全文)。所摘条文(尤其第一条六类纳入情形)为清收执行阶段最常引用的操作性内容,具体文字与序号以上方官方来源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
对清收意味着什么
- 纳入失信名单会触发跨部门联合惩戒: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任职资格等多方面受限,是对企业类债务人杀伤力最大的一招。
-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法院应当同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两张"信用罚单"叠加。
- 纳入有法定情形与程序,也有纠正与屏蔽/删除机制;用得准、用得稳,才既有威慑又不被反诉。
一、关键条文(第一条):可纳入失信名单的六类情形
依该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纳入的期限与惩戒
失信信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等推送,用于联合信用惩戒。纳入失信名单一般有期限(因不同情形而异),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达成执行和解等情形出现的,可依规定屏蔽或删除相关信息。
三、纠正与救济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错误,或被执行人已履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等情形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或者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对纳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用作清收工具时,德载会同步固定"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等证据,使纳入决定经得起复核。
依据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经法释〔2017〕7号修正,2017年5月1日修正施行)。本页为要点梳理与关键条文摘录,条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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