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律所·商账清收部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经法释〔2020〕21号修正,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二十六条)官方公布文本整理;具体办理以受理法院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 第一条把执行阶段的找钱分成三份责任: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如实报告、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缺一不可。
- 线索不是随便提的:第二条要求填财产调查表;线索明确具体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三日内。
- 财产报告要回溯: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须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的五类财产变动,包括转让出租、设立担保、放弃债权、支出大额资金。
- 不报告有两重后果:第九条的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责任,与第十条的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条并列适用。
- 另有两件重武器:第十七条的审计调查(可查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悬赏公告(悬赏金从该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扣减)。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文号 | 原件 法释〔2017〕8号;修改决定 法释〔2020〕21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原件 2017 年 1 月 25 日审判委员会第 1708 次会议通过、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布;修改决定 2020 年 12 月 23 日通过、12 月 29 日公布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2020 年修正版,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二十六条,条号未移位(本次仅将第十七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 官方原文 | 修正后全文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2017 年原件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7192.html |
| 本页管什么 | 执行阶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定手段、启动条件、时限与法律后果 |
二、三方各出一份力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一句话三个主语,是整份规定的结构图。网络查控是法院的法定动作,不需要申请;提供财产线索则是申请执行人自己的责任——把希望全押在法院查控上,等于放弃三分之一的工作面。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这条给了债权人一个可以主张的时限,但七日与三日的前提是线索「明确、具体」——线索质量直接决定法院有没有义务在七日内动。开户行与账号、不动产坐落与权属人、车辆牌照与登记地属于明确具体,「听说他在外地有厂房」不属于。第二款是补充通道: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三、财产报告: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报告范围比多数人想象的宽。第(四)项把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全部列入——恰恰是网络查控最难触及的部分。末款更关键: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以及由第三人占有的动产,也应当一并报告——这是后续追查代持与关联方的条文起点。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这条把报告义务往前推了一整年,起点是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终点是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列举的五项正好覆盖转移财产的常见方式。拿到报告后逐项比对,本身就是撤销权与追加被执行人的线索来源;另依第七条,报告后财产变动且影响债权实现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告,依第十一条第二款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该义务仍在。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三种违反情形——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后果相同,且第二款把责任穿透到人。第十条另规定同一行为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第九条并列适用,不是二选一。
四、网络查控查得到什么、查不到什么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条回答了反复被问的问题:网上查的算不算数。算,且与现场调查同等效力,电子文书与电子反馈结果亦然。但要读清另一面:这条说的是「效力」,不是「覆盖范围」——能查到什么取决于已接入的协助单位与数据种类,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第十二条另规定法院有权通过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身份与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申请查询法院调查所得信息的,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准许——与第八条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应当准许」不同。
五、两件重武器:审计调查与悬赏公告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这条对清收价值最高。触发事由有两组:一组指向被执行人本身(拒绝报告、虚假报告、隐匿转移财产等),另一组指向股东、出资人的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后一组直接把审计变成追加股东责任的取证工具。程序上是书面申请,法院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决定。(2020 年修正把「法人或其他组织」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质范围未变。)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悬赏是一条由人民法院主导的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十日内决定,准许的由法院制作并发布公告(第二十二条),发布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条文没有规定任何悬赏金比例,只要求载明数额或计算方法。另依第二十三条,法院应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与线索登记并保密。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
三款把成本与边界写死了。第一款是发放条件:必须是法院尚未掌握的线索,且必须使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没有实际回款就不发放。第二款是钱从哪里出:从该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扣减,无法扣减的由其另行支付,成本实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三款排除三类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以及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情形的。
| 手段 | 谁启动 | 关键条件 | 时限/后果 | 条文 |
|---|---|---|---|---|
| 提供财产线索 | 申请执行人 | 填写财产调查表,线索明确、具体 | 法院七日内核实(紧急三日内) | 第二条 |
| 网络查控 | 法院(法定动作) | 与现场调查同等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的,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准许 |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审计调查 |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 | 逃避债务,或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 | 法院十日内决定;费用按第二十条分担 |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
| 悬赏公告 |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 | 载明悬赏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与支付承诺 | 法院十日内决定;悬赏金从应得执行款中扣减 |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
六、谁会用到
主要使用者是已拿到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但收不到钱的债权人。它的价值不在某一条特别厉害,而在把各种手段的启动条件与时限摆清楚:哪一步该自己动、哪一步该申请、哪一步法院本来就该做。
- 误解:进了执行程序,找财产就是法院的事。实际:第一条把责任分成三份,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财产线索是其中一份;第二条的七日、三日核实义务也以线索明确具体为前提。
- 误解:网上查控查不到,就说明真的没财产。实际:第十三条讲的是查控与现场调查的同等效力,不是覆盖范围;查不到时另有搜查、传唤拘传、审计、悬赏等手段。
- 误解:悬赏金可以从执行回款里另外加出来。实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悬赏金从该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无法扣减的由其另行支付——成本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 误解:申请了审计,费用一定由被执行人出。实际:第二十条规定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只有查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的才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 线索按「明确、具体」的标准做。开户行与账号、不动产坐落与权属人、车辆牌照与登记地、股权登记机关与持股主体,写到这个颗粒度才触发第二条的七日核实义务;填报走财产调查表。
- 拿到财产报告后先做两件比对。一是按第五条末款核有没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二是按第六条核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五类变动——这两处是撤销权与追加被执行人的线索来源。
- 发现瞒报立刻主张第九条与第十条。两条并列适用:罚款、拘留乃至刑责,与应当纳入失信名单;责任可依第九条第二款穿透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
- 怀疑股东出资有问题的,直接走审计。第十七条把股东、出资人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明文列为申请事由,法院十日内决定;申请前按第二十条评估费用风险——未查出问题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 悬赏前把三件事算清楚。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无法定比例,自定并承诺)、从应得执行款中扣减的成本,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排除的人员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2017 年 1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08 次会议通过、2017 年 5 月 1 日施行,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21号,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修正,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二十六条。本文引用其第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的相关条文。官方原文(修正后全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2017 年原件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7192.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经法释〔2017〕7号修正,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共十三条。本文仅在第十条的衔接处提及。官方原文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7172.html
- 效力与时点提示:司法解释原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布文本为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覆盖的协助单位与财产种类、悬赏公告平台的发布规则、审计机构的确定方式各地存在差异,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本规定未规定悬赏金的比例,仅要求载明数额或计算方法。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