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 · 深度研究

公司破产重整能提级到高院审吗:最高法提级管辖示范案例怎么看

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最后核校:2026-09
要 点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 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共 四件,其中包括一起民营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和一起视频平台侵权案件[1]。
  • 提级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2]: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法院也可以报请上级审理;破产案件能够适用这条规定,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四条[3]的衔接。
  • 提级改变的是审级、不改变地域——破产案件仍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4];而且这批案例属改革案例选编,不是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只针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 号)第七条)[5]。

2026 年 9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同时以提级管辖为主题公布四个案例,其中一起是民营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一起是视频平台侵权案件[1]。消息一出,企业和债权人最先问的往往是同一个问题:我们这个重整案子,能不能也「提」到高级人民法院去审?本文不对任何个案作结果预测,只把提级管辖在破产重整语境下的规则讲清楚——依据在哪一条、什么情形有空间、提了会改变什么、又不会改变什么。

一、最高法这次发布的到底是什么

先把性质说准。这次发布的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及以提级管辖为主题的四个案例[1],属于司法改革成果与审判经验的集中展示,功能是示范和引导,让各级法院对「哪些案件适合往上提一级审」形成更一致的把握。它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 号)第七条[5],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改革案例选编中的案例可以用来理解裁判思路、说明实践做法,但把它当成「应当参照」的规范去主张,站不住脚。这一层区别,第七节还会再展开。

还要注意,四个案例覆盖的领域并不相同(破产重整、网络侵权等),它们共享的只是同一个程序问题——审级怎么配置,而不是同一套实体规则。把其中破产重整案的思路直接搬到别的实体争议上,或者反过来把侵权案的处理套到重整程序里,都容易跑偏。

二、提级管辖的法源:一条民诉法加一条衔接条款

破产程序有自己的专门法,但管辖变动这类程序问题,专门法没有规定的就回到民事诉讼法。这不是学理推演,而是法律明文安排的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3] 企业破产法本身没有写提级,但民事诉讼法写了,于是可以接进来适用——这一条就是破产案件适用提级规则的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2]给出两条路径:一是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主动提审);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向上报请)。同条还规定,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请注意这两条路径的共同点:发动主体都是法院。当事人——无论是债务人、管理人还是债权人——都不是提级程序的启动者。你可以把案件的影响面、关联案件数量、涉众规模、职工人数等情况整理成材料向法院说明,但这属于提供信息和表达意见,不是一项可以独立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提级也不等于程序违法。

同时要明确,地域管辖这把尺子并没有因为提级而松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 提级动的是「哪一级法院审」,不是「到哪个地方审」。所谓上级法院,指的是债务人住所地对应的上级法院,不是让当事人挑一个自己更中意的法院。把提级理解成变相的「挑法院」,方向就错了。

三、级别管辖的四把尺子

要判断一个重整案件有没有被提级的空间,先看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四级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6]:

审级现行条号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破产重整中的含义
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八条[6]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模有限、影响局限于本地的破产案件的常见受理层级
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条[6]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影响面较广、涉外因素明显或经指定的重整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条[6]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次示范案例最受关注的一级:影响溢出地市范围时才谈得上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6]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极少适用,不宜作为常规预期

看得出来,级别管辖的关键词不是「企业多大」「负债多少」,而是影响范围: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还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提级管辖的示范案例里会出现上市企业重整——上市公司牵涉公众投资者、信息披露和多地关联诉讼,影响面更容易超出一个基层法院的辖区。但这是可能性,不是自动结论,下一节具体拆。

四、什么样的破产重整案件有被提级的空间

先分清两件事:重整的门槛是实体问题,审级是程序问题,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二条[7]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该法清理债务;有上述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该法进行重整。同法第七十条[7]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申请重整。这些条件不会因为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审理而放宽或收紧。

在实体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从级别管辖标准[6]反推,下列特征会让「影响是否超出本辖区」这个判断更容易成立(以下为对规则的一般性归纳,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构成对个案的预判):

  1. 债务人为上市公司或公众持股企业,牵涉公开市场投资者与信息披露;
  2. 债权人、职工人数众多且跨省份分布,程序性事项的组织成本高;
  3. 重整需要与多地关联企业协同推进,涉及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或整体方案;
  4. 案件与其他地区法院正在审理的诉讼、执行案件高度关联,裁判尺度需要统一;
  5. 产业链上下游影响面较大,牵涉区域性就业与稳定。

这些情形下,受理法院可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也可能决定提审[2]。但要反复强调:决定权始终在法院手里,本次发布的示范案例[1]说明的是这类案件「可以这样配置审级」,不等于同类案件都会被提级。

举个假设的例子:甲公司为某省民营上市企业,注册地在 A 市,债权人分布于多个省份,另有乙公司等数家关联企业在其他地市被申请破产。此时案件的影响面显然不止 A 市一地,受理法院据此报请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有制度空间的;但假设中的丙公司只是一家本地贸易企业,债权人集中在同一城市,即使负债金额不小,也难说「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五、提级、报请、下放、移送、指定:五种管辖变动别混为一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移送管辖、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与管辖权争议下的指定管辖[8],和第三十九条的提级[2]是不同制度,解决的问题不一样。

类型依据由谁发动解决什么问题破产重整中的典型场景
上级提审(提级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2]上级人民法院下级有管辖权,但案件更宜由上一级审理影响溢出辖区、需统一裁判尺度的重整案
下级报请提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2]受理法院报请同上,路径由下往上提出受理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自行报请
交下级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2]上级人民法院,且应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本院管辖的案件确有必要交下级审理上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必由本院审理
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8]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法院本来就没有管辖权(纠错)非债务人住所地法院[4]误收破产申请
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8]上级或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关联企业分属不同辖区、管辖归属存在争议

最常被混为一谈的是「提级」和「移送」。移送针对的是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属于纠错;提级针对的是有管辖权但更适合上一级审,属于审级配置。当事人如果把两件事写进同一份文书一起主张,往往两头都说不清,反而影响自己真正想解决的问题。

六、提级不会让程序时间表重新开始

债权人最担心的是:案件换了一级法院审,我已经做的动作是不是白做了?按现行规定,答案基本是否定的——法定期限的起算点由法律规定,不因审级变化而重置。

先看受理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十条[9]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此以外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可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破产案件的介入,本身就有制度接口,提级并不是凭空多出来的一步。

再看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10]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起算点是受理公告,债权人要做的是盯紧受理公告与后续公告,而不是坐等一个「新法院重新通知」。债权怎么报、报什么材料、怎么在债权人会议上有话语权,见《债权申报与债权人委员会》与《债权人委员会的话语权》。

最后看重整节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11]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该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六个月加三个月的时间表是法定的,起算点是裁定重整之日,与审理法院的层级无关。

七、五个常见误区

  1. 「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提级」——不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2]配置的是上级法院提审权与下级法院报请权,当事人可以提供材料、说明影响面,但没有独立的「提级申请权」。把它写成一项诉讼请求,只会浪费一次表达机会。
  2. 「提到高院审,重整就更容易通过」——没有依据。重整的实体条件、申请主体、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7]和第七十九条[11]规定,不因审级变化而改变。本文不对任何个案的走向或结果作任何预测或承诺。
  3. 「示范案例可以直接当裁判依据引用」——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 号)第七条[5],应当参照的是指导性案例;改革案例选编[1]可以用于说明实践做法和裁判思路,位置不同。
  4. 「上市公司重整一定在高级人民法院」——不能这样推。级别管辖的标准是影响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6],不是企业是否上市这一属性本身;上市只是让「影响溢出辖区」更容易成立的因素之一。
  5. 「提级了,地域也能一起换」——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4]的债务人住所地管辖不因提级而改变;真正会改变受理法院归属的是移送与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8],两者不是一件事。

八、给决策者的三句话

  1. 先问「谁管」,再问「哪一级管」:住所地是法定的[4],审级是可以依法配置的[2]——把两个问题分开,判断才不会乱。
  2. 与其盯着能不能提级,不如把影响面材料做实:关联企业清单、跨省债权人与职工分布、关联诉讼与执行案件清单,既是法院判断审级的事实基础,也是重整方案本身要用的东西。
  3. 期限永远优先于层级:申报期限自受理公告起算[10]、重整计划草案六个月加三个月[11],都不会因为案件提级而重来。债权人一侧的完整动作清单,可参考《以破产促清收》、《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与《破产撤销权与追回》。

相关规范可查阅本部法规栏目;服务范围与团队介绍见破产重整专题首页。

依据与来源

以下条目按其在正文中首次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序号与正文中的上标序号一一对应。

  1.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共四个案例,含民营上市企业破产重整、视频平台侵权等) —— 本文的时事背景来源,说明司法实践中审级如何配置,属改革案例与审判经验示范,不属指导性案例;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四节、第七节|官方原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解决管辖权转移问题: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法院报请上级审理,以及将本院管辖案件交下级审理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是本文提级路径的直接依据;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第四节、第五节、第七节、第八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四条 —— 解决破产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是破产案件得以适用提级管辖规则的依据;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三条 —— 解决破产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说明提级只改审级不改地域;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第五节、第七节、第八节。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 号)第七条 —— 解决案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据此区分指导性案例与改革案例选编;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七节。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解决四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划分问题,是判断重整案件有无提级空间的标准来源;对应正文:第三节、第四节、第七节。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二条、第七十条 —— 分别解决重整的实体条件与重整申请主体问题,说明实体门槛不因审级变化而改变;对应正文:第四节、第七节。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分别解决移送管辖(受理法院无管辖权时的纠错)与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问题,用于与提级管辖作区分;对应正文:第五节、第七节。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十条 —— 解决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问题,含通知、异议与裁定期限,以及延长裁定受理期限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应正文:第六节。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 解决债权申报期限问题: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三十日、最长三个月,说明申报期限不因提级而重新起算;对应正文:第六节、第八节。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七十九条 —— 解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问题: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有正当理由可裁定延期三个月,逾期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对应正文: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实务经验分享,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以现行有效法律及个案情况为准。文中甲、乙、丙等公司均为假设示例。

相关阅读:债权申报与债权人委员会 · 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 以破产促清收 · 商业账款清收:把应收账款变回现金

咨询律师

021-8012-0918 点击拨打 · 工作日 9:00–18:00
德载中怡 咨询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 手机端长按识别
添加后请备注:联系破产与重整部
contact@middlapartners.com 写邮件 · 请注明联系破产与重整部
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