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 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共 四件,其中包括一起民营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和一起视频平台侵权案件[1]。
- 提级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2]: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法院也可以报请上级审理;破产案件能够适用这条规定,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四条[3]的衔接。
- 提级改变的是审级、不改变地域——破产案件仍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4];而且这批案例属改革案例选编,不是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只针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 号)第七条)[5]。
2026 年 9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同时以提级管辖为主题公布四个案例,其中一起是民营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一起是视频平台侵权案件[1]。消息一出,企业和债权人最先问的往往是同一个问题:我们这个重整案子,能不能也「提」到高级人民法院去审?本文不对任何个案作结果预测,只把提级管辖在破产重整语境下的规则讲清楚——依据在哪一条、什么情形有空间、提了会改变什么、又不会改变什么。
一、最高法这次发布的到底是什么
先把性质说准。这次发布的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及以提级管辖为主题的四个案例[1],属于司法改革成果与审判经验的集中展示,功能是示范和引导,让各级法院对「哪些案件适合往上提一级审」形成更一致的把握。它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 号)第七条[5],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改革案例选编中的案例可以用来理解裁判思路、说明实践做法,但把它当成「应当参照」的规范去主张,站不住脚。这一层区别,第七节还会再展开。
还要注意,四个案例覆盖的领域并不相同(破产重整、网络侵权等),它们共享的只是同一个程序问题——审级怎么配置,而不是同一套实体规则。把其中破产重整案的思路直接搬到别的实体争议上,或者反过来把侵权案的处理套到重整程序里,都容易跑偏。
二、提级管辖的法源:一条民诉法加一条衔接条款
破产程序有自己的专门法,但管辖变动这类程序问题,专门法没有规定的就回到民事诉讼法。这不是学理推演,而是法律明文安排的通道。
请注意这两条路径的共同点:发动主体都是法院。当事人——无论是债务人、管理人还是债权人——都不是提级程序的启动者。你可以把案件的影响面、关联案件数量、涉众规模、职工人数等情况整理成材料向法院说明,但这属于提供信息和表达意见,不是一项可以独立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提级也不等于程序违法。
同时要明确,地域管辖这把尺子并没有因为提级而松动:
三、级别管辖的四把尺子
要判断一个重整案件有没有被提级的空间,先看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四级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6]:
| 审级 | 现行条号 |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在破产重整中的含义 |
|---|---|---|---|
| 基层人民法院 | 第十八条[6] |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规模有限、影响局限于本地的破产案件的常见受理层级 |
| 中级人民法院 | 第十九条[6] | 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影响面较广、涉外因素明显或经指定的重整案件 |
| 高级人民法院 | 第二十条[6]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本次示范案例最受关注的一级:影响溢出地市范围时才谈得上空间 |
| 最高人民法院 | 第二十一条[6]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极少适用,不宜作为常规预期 |
看得出来,级别管辖的关键词不是「企业多大」「负债多少」,而是影响范围: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还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提级管辖的示范案例里会出现上市企业重整——上市公司牵涉公众投资者、信息披露和多地关联诉讼,影响面更容易超出一个基层法院的辖区。但这是可能性,不是自动结论,下一节具体拆。
四、什么样的破产重整案件有被提级的空间
先分清两件事:重整的门槛是实体问题,审级是程序问题,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二条[7]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该法清理债务;有上述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该法进行重整。同法第七十条[7]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申请重整。这些条件不会因为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审理而放宽或收紧。
在实体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从级别管辖标准[6]反推,下列特征会让「影响是否超出本辖区」这个判断更容易成立(以下为对规则的一般性归纳,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构成对个案的预判):
- 债务人为上市公司或公众持股企业,牵涉公开市场投资者与信息披露;
- 债权人、职工人数众多且跨省份分布,程序性事项的组织成本高;
- 重整需要与多地关联企业协同推进,涉及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或整体方案;
- 案件与其他地区法院正在审理的诉讼、执行案件高度关联,裁判尺度需要统一;
- 产业链上下游影响面较大,牵涉区域性就业与稳定。
这些情形下,受理法院可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也可能决定提审[2]。但要反复强调:决定权始终在法院手里,本次发布的示范案例[1]说明的是这类案件「可以这样配置审级」,不等于同类案件都会被提级。
举个假设的例子:甲公司为某省民营上市企业,注册地在 A 市,债权人分布于多个省份,另有乙公司等数家关联企业在其他地市被申请破产。此时案件的影响面显然不止 A 市一地,受理法院据此报请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有制度空间的;但假设中的丙公司只是一家本地贸易企业,债权人集中在同一城市,即使负债金额不小,也难说「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五、提级、报请、下放、移送、指定:五种管辖变动别混为一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移送管辖、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与管辖权争议下的指定管辖[8],和第三十九条的提级[2]是不同制度,解决的问题不一样。
| 类型 | 依据 | 由谁发动 | 解决什么问题 | 破产重整中的典型场景 |
|---|---|---|---|---|
| 上级提审(提级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2] | 上级人民法院 | 下级有管辖权,但案件更宜由上一级审理 | 影响溢出辖区、需统一裁判尺度的重整案 |
| 下级报请提级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2] | 受理法院报请 | 同上,路径由下往上提出 | 受理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自行报请 |
| 交下级审理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2] | 上级人民法院,且应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 本院管辖的案件确有必要交下级审理 | 上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必由本院审理 |
| 移送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8] | 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的法院 | 受理法院本来就没有管辖权(纠错) | 非债务人住所地法院[4]误收破产申请 |
| 指定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8] | 上级或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 | 关联企业分属不同辖区、管辖归属存在争议 |
最常被混为一谈的是「提级」和「移送」。移送针对的是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属于纠错;提级针对的是有管辖权但更适合上一级审,属于审级配置。当事人如果把两件事写进同一份文书一起主张,往往两头都说不清,反而影响自己真正想解决的问题。
六、提级不会让程序时间表重新开始
债权人最担心的是:案件换了一级法院审,我已经做的动作是不是白做了?按现行规定,答案基本是否定的——法定期限的起算点由法律规定,不因审级变化而重置。
先看受理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十条[9]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此以外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可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破产案件的介入,本身就有制度接口,提级并不是凭空多出来的一步。
再看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10]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起算点是受理公告,债权人要做的是盯紧受理公告与后续公告,而不是坐等一个「新法院重新通知」。债权怎么报、报什么材料、怎么在债权人会议上有话语权,见《债权申报与债权人委员会》与《债权人委员会的话语权》。
最后看重整节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11]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该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六个月加三个月的时间表是法定的,起算点是裁定重整之日,与审理法院的层级无关。
七、五个常见误区
- 「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提级」——不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2]配置的是上级法院提审权与下级法院报请权,当事人可以提供材料、说明影响面,但没有独立的「提级申请权」。把它写成一项诉讼请求,只会浪费一次表达机会。
- 「提到高院审,重整就更容易通过」——没有依据。重整的实体条件、申请主体、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7]和第七十九条[11]规定,不因审级变化而改变。本文不对任何个案的走向或结果作任何预测或承诺。
- 「示范案例可以直接当裁判依据引用」——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 号)第七条[5],应当参照的是指导性案例;改革案例选编[1]可以用于说明实践做法和裁判思路,位置不同。
- 「上市公司重整一定在高级人民法院」——不能这样推。级别管辖的标准是影响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6],不是企业是否上市这一属性本身;上市只是让「影响溢出辖区」更容易成立的因素之一。
- 「提级了,地域也能一起换」——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4]的债务人住所地管辖不因提级而改变;真正会改变受理法院归属的是移送与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8],两者不是一件事。
八、给决策者的三句话
- 先问「谁管」,再问「哪一级管」:住所地是法定的[4],审级是可以依法配置的[2]——把两个问题分开,判断才不会乱。
- 与其盯着能不能提级,不如把影响面材料做实:关联企业清单、跨省债权人与职工分布、关联诉讼与执行案件清单,既是法院判断审级的事实基础,也是重整方案本身要用的东西。
- 期限永远优先于层级:申报期限自受理公告起算[10]、重整计划草案六个月加三个月[11],都不会因为案件提级而重来。债权人一侧的完整动作清单,可参考《以破产促清收》、《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与《破产撤销权与追回》。
相关规范可查阅本部法规栏目;服务范围与团队介绍见破产重整专题首页。
以下条目按其在正文中首次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序号与正文中的上标序号一一对应。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共四个案例,含民营上市企业破产重整、视频平台侵权等) —— 本文的时事背景来源,说明司法实践中审级如何配置,属改革案例与审判经验示范,不属指导性案例;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四节、第七节|官方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解决管辖权转移问题: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法院报请上级审理,以及将本院管辖案件交下级审理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是本文提级路径的直接依据;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第四节、第五节、第七节、第八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四条 —— 解决破产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是破产案件得以适用提级管辖规则的依据;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三条 —— 解决破产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说明提级只改审级不改地域;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第五节、第七节、第八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 号)第七条 —— 解决案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据此区分指导性案例与改革案例选编;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解决四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划分问题,是判断重整案件有无提级空间的标准来源;对应正文:第三节、第四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二条、第七十条 —— 分别解决重整的实体条件与重整申请主体问题,说明实体门槛不因审级变化而改变;对应正文:第四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分别解决移送管辖(受理法院无管辖权时的纠错)与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问题,用于与提级管辖作区分;对应正文:第五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十条 —— 解决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问题,含通知、异议与裁定期限,以及延长裁定受理期限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应正文:第六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 解决债权申报期限问题: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三十日、最长三个月,说明申报期限不因提级而重新起算;对应正文:第六节、第八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七十九条 —— 解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问题: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有正当理由可裁定延期三个月,逾期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对应正文: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实务经验分享,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以现行有效法律及个案情况为准。文中甲、乙、丙等公司均为假设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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