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债权 · 深度研究

公司破产了员工的钱怎么办:职工债权的范围、顺位与主张路径

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最后核校:2026-08
要 点 摘 要
  • 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里享有一项特殊待遇: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1])。但"不必申报"绝不等于"不必核对"——清单漏了、算少了,最后就按错的数分钱。
  • 顺位上,所欠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位列破产债权第一顺位,优先于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欠税和普通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性质是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层级比上述第一顺位还要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4])。

公司出问题,最先感到寒意的往往是员工:工资停了、社保断了、公司账户被冻结,然后某天听说"法院受理破产了"。这时候常见两种反应:一种是彻底放弃,"公司都破产了,还能有什么钱";另一种是天天去公司门口等消息,却没有做任何一件在程序里真正管用的事。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清偿架构里,职工是受保护程度最高的那一类债权人。法律不仅把职工债权排在破产债权的第一顺位,还免除了职工的申报义务、给了职工一条可以直接起诉的通道。真正的风险不在于"法律不保护",而在于两处技术环节:清单上的数字对不对,以及自己的哪些钱其实并不算职工债权。下面按范围、顺位、算法、路径四个层面拆开讲。

一、先分清三笔账: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债权

要理解职工的钱排在哪里,先要理解破产程序把所有欠款分成了三个层级,而不是一条队伍。

第一层是破产费用,第二层是共益债务,这两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4]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用等分配方案,也不按比例打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第三层才是破产债权,也就是要排队、要按顺位、可能要按比例打折的那部分。

对职工来说,这个分层意味着一条关键的分水岭——受理破产申请的那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3]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也就是说:

  • 受理前公司欠你的工资和费用 → 破产债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的顺位排队;
  • 受理后你继续上班、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提供劳动所产生的报酬和社保 → 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假设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职工甲此前已被拖欠 4 个月工资,受理后又被管理人留用继续维持生产 2 个月(以上均为假设情形)。那么前 4 个月是第一顺位破产债权,后 2 个月是共益债务——两笔钱的清偿时点和确定性完全不同,不能混在一张表上报。

二、职工债权到底包括哪些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第一款第一项采用的是列举式写法,这一点非常重要: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就不享受第一顺位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逐项看这四类:

(1)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应付未付的年休假折算工资等劳动报酬性质的款项。判断标准是"是否因提供劳动而应得",而不是财务科目叫什么名字。

(2)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典型是工伤职工依法应得的各项待遇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以及因公伤亡的抚恤费用。这类费用往往金额大、举证依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务必把认定书、鉴定结论一并交给管理人。

(3)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这一项容易被误读为"公司欠的所有社保都优先"。并非如此:只有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第一顺位,其余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统筹部分,以及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的单位缴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第一款第二项处理,与欠税同列第二顺位。至于因欠缴产生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5]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地位与本金并不相同,实践中通常不作为第一顺位对待,具体以受理法院口径为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核心就是经济补偿。这里有一个常被搞混的时点问题:受理破产申请不等于宣告破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在受理之后、宣告之前,劳动合同并不自动终止,实践中较常见的路径是管理人与职工协商解除,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7]第三项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无论走哪条路径,只要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8]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就要付经济补偿,且该笔补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第一款第一项的"补偿金"。

金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9]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另有一条双重上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该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高薪岗位尤其要注意这条封顶规则,避免按实际工资自行算出一个明显偏高的数再去争。

反过来,下面这些通常不属于职工债权,而是普通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第一款第三项):员工借给公司的钱、以员工名义投入的集资款或投资款、股权激励回购价款、员工个人垫付但性质上属于往来款的费用等。这些款项的凭证再齐全,也改变不了它在第三顺位排队的事实——认清这一点,比抱着"我是员工所以都优先"的预期到最后落空要好。这类款项的处理思路,可参考站内《客户破产了,供应商第一周该做的五件事》中普通债权人一侧的做法。

三、顺位全景:一张表看清自己站在第几排

层级具体内容清偿方式依据
担保财产(别除权)已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特定财产,担保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原则上不进入破产财产分配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10]
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与报酬等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财产不足时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4]
共益债务受理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先于全部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4]
破产债权·第一顺位受理前所欠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先于第二、三顺位足额清偿;同顺位内财产不足时按比例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
破产债权·第二顺位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统筹部分等)和欠缴税款第一顺位清偿完毕后才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
破产债权·第三顺位普通破产债权:供应商货款、金融借款、员工借款与投资款等前两顺位清偿完毕后按比例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

看这张表最容易生出的一个疑问是:公司值钱的厂房、设备大多抵押给了银行,职工排第一顺位又有什么用?确实,别除权是一个现实约束——担保财产原则上先满足担保权人。但法律为一段历史欠账开了一个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11]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2006 年 8 月 27 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清偿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10]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这是一条真正的"超级优先",专门用于处理老国企、老厂改制遗留的历史欠账。老企业、长期停产企业的职工,务必把 2006 年 8 月 27 日之前的欠薪、欠费单独列出来主张,别和后期欠款混成一笔。担保财产与优先受偿的整体分析框架,可参见《担保与对赌债权处理》。

四、金额怎么算:三个技术口径

第一,计算截止点与停止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12]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工资本身不是附利息债权,但相关的资金占用利息、逾期利息一类主张,自受理之日起不再继续计算。因此各项数额一般计算至受理之日止,受理后的劳动报酬另按共益债务处理。

第二,董监高的工资另有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第三款明确: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假设某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8000 元,而某高管合同约定月薪 6 万元(假设情形),其欠薪进入第一顺位的部分按 8000 元/月的口径计算,超出部分不享受第一顺位待遇。这条规则的用意很直白——防止管理层借高薪合同挤占职工的优先受偿空间。

第三,证据决定数额。清单是管理人根据公司账册、工资表、社保缴纳记录调查形成的,而公司账册往往就是欠薪的重灾区:不入账的现金工资、口头承诺的提成、长期未申报的加班。这些如果只存在于记忆里,很难写进清单。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社保缴费明细、工伤认定书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解除或终止通知书,能取到的都要取,能复印的都要留。

五、主张路径:不必申报,但必须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1]第二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公示。职工、工会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款给出的是一条三步走的路径,每一步都有对应动作:

  1. 核对清单。公示是权利行使的起点。要主动向管理人索取涉及本人的清单记载内容,逐项比对:欠薪月份对不对、金额对不对、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起算日对不对、工伤待遇有没有列、社保欠缴期间有没有漏。管理人通常会发放核对表或要求提交材料,配合填报有利于纠错,但填报不等于放弃异议权。
  2. 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发现有误,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并附证据,明确写清主张的数额、性质(工资/补偿金/工伤待遇)和计算依据。书面、留痕、留送达凭证——这是后续诉讼的基础。
  3. 管理人不予更正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这里的特殊之处:职工可以直接起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1]给职工的专门通道。作为对照,普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 号)第八条[13],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两条通道都指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这也是为什么破产受理之后,相关争议不再散落在各地各程序里。

如果公司还没被受理破产,路径完全不同。此时欠薪属于普通劳动争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14],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15]第二款还提供了一条快通道: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公司尚有资产、尚未进入破产的窗口期,仲裁裁决书、支付令、生效判决都是日后在破产程序中确认数额的有力凭证。

别忘了程序里的话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16]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债权人会议推选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并应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这意味着职工一侧在监督财产管理和处分、监督分配方案上有法定席位。用好这个席位,比在门口等消息有效得多。相关机制见《债权申报与债权人委员会》与《债权人委员会的话语权》,条文原文可查《债权申报条文》。

六、如果走的是重整而不是清算

破产不等于关门清算。若案件转入重整,职工债权的保护逻辑更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17]规定,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按债权分类分组表决,其中第一款第二项即为职工债权组——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单独成组。

更关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18]: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要依申请强制批准,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其中一条是——按照重整计划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17]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即职工债权和欠税)将获得全额清偿。换言之,在强制批准的场景下,职工债权不存在"打折"空间。这是重整方案设计中一条硬约束,也是职工在重整程序中最实在的谈判筹码。

七、六个常见误区

  • "不必申报,所以什么都不用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1]免除的是申报义务,不是核对责任。清单错了不提异议,分配就按错的数执行。
  • "公司欠我的钱都是第一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是列举式。借款、投资款、股权回购款是普通破产债权,和供应商同排。
  • "欠的社保都优先。"——只有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第一顺位;其他险种和统筹部分是第二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5]项下的滞纳金地位还要另行判断。
  • "受理后还在上班,工资一起排队。"——恰恰相反,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3]的共益债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4]随时清偿,比第一顺位更靠前。分清受理日两侧,是自我保护的第一课。
  • "高管欠薪按合同金额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第三款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厂房都抵押了,职工没戏。"——一般情况下别除权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10]),但 2006 年 8 月 27 日之前的历史欠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11]可优先于担保权人就特定财产受偿。老企业职工务必把这段账单独列出来。

另外补一句实务提示:住房公积金欠缴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地位,各地处理口径并不统一,不宜按"当然的第一顺位"预期,应以受理法院和管理人的具体口径为准,同时把缴存明细一并提交,避免因未提出而被直接漏算。

给职工与工会的三句话

  1. 先划一条线,再算两笔账。那条线是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左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排队,右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3]随时清偿。这条线画错,所有数都会错。
  2. 把"不必申报"读成"必须核对"。清单一公示就要逐项比对,有误立刻书面提出异议;管理人不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1]直接起诉。
  3. 集体行动比个体等待有效。工会代表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16]进入债权人委员会;重整场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17]的职工债权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18]的全额清偿要求,是谈判桌上的实在筹码。

整体思路可参见以破产促清收;具体个案涉及金额、时点与证据的交叉判断,建议尽早做一次债权体检——在破产程序里,动作的先后顺序本身就影响受偿多少。

依据与来源

以下条目按其在正文中首次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序号与正文中的上标序号一一对应。每条依次列明:法律全称与条号(司法解释加注发文字号)→ 条文内容(条文较长的以要点摘录,删节处以省略号标明)→ 该条解决什么问题 → 对应正文节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07-06-01 施行)第四十八条 —— 条文内容: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工会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解决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列单公示,以及职工、工会异议与直接起诉的通道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五节、第七节、第八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条文内容: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解决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同顺位按比例分配,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七节、第八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 条文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解决受理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属于共益债务的定性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三节、第七节、第八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 条文内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解决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财产不足时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的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三节、第七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 —— 条文内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解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的责令补缴与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问题;对应正文:第二节、第七节。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四十四条 —— 条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解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二节。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条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解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与预告义务问题;对应正文:第二节。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条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解决哪些解除、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二节。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条文内容: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解决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以及月工资三倍封顶、年限最高十二年的双重上限问题;对应正文:第二节。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条文内容: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解决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别除权)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三节、第七节。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 条文内容: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 解决该法公布之日(2006 年 8 月 27 日)前所欠职工债权不足清偿部分可优先于担保权人就特定财产受偿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应正文:第三节、第七节。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 条文内容: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解决未到期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计算截止点问题;对应正文:第四节。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 号)第八条 —— 条文内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由管理人对异议债权重新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异议人对管理人审查结果仍有异议,或者管理人未予更正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 解决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路径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五条 —— 条文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解决破产受理前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顺序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 条文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 条文内容: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 解决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成员应当包括一名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第八节。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 条文内容: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解决重整计划草案按债权分类分组表决、职工债权单独成组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六节、第八节。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 条文内容(摘录):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解决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其中包括职工债权与欠税须获全额清偿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六节、第八节。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实务经验分享,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上述条文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个案中的金额认定、时点划分与地方口径差异,须结合受理法院与管理人的具体要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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