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这部司解前必须先做一件事:条号对表。司解文本援引的是修订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中,商业秘密条款在第十条、民事责任与赔偿在第二十二条、举证责任转移在第三十九条。看司解时要在脑中做这一层映射。
- 客户名单不等于「长期客户」。司解第二条第一款: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还给了员工一条出路——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交易,员工离职后能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其新单位交易的,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
- 保密措施被列成七类(司解第六条),从签保密协议、规章制度告知,到厂房区分管理、载体标记加密、设备与网络权限限制、离职登记返还清除销毁,直至兜底项。这七类基本等于一份企业保密制度的验收清单。
- 举证责任的转移写在法条里。现行反法第三十九条: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主张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再满足三种情形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 停止侵害不是永久的。司解第十七条: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照此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判决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
一、读之前先对表:司解援引的条号已经变了
法释〔2020〕7号是2020年出台的,它通篇援引的是当时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号。《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后经2025年修订,商业秘密相关条文的序号发生了位移。如果不做这一层对表,读司解会处处对不上号,写法律文书时更会引错条。本页所有对现行法条的指引,均以站内《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全文页为准。
| 司解中的表述 | 司解援引的旧条号 |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对应条文 | 内容 |
|---|---|---|---|
|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相应保密措施 | 第九条第四款 | 第十条(该条末段给出商业秘密的定义) |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三要件 |
|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 第九条第一款 |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不正当手段获取 |
|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 第九条第一款 |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另增教唆、引诱、帮助的情形) | 违反保密义务型侵权 |
| 员工、前员工 | 第九条第三款 | 第十条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员工、前员工等实施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员工与第三人 |
|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权的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 第十条第二款(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二十二条(民事责任与赔偿) | 主体扩张与赔偿 |
| 赔偿数额的确定 | 第十七条第四款 | 第二十二条: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 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 |
| 实质上相同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 举证责任转移中的比对标准 |
| 举证责任转移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九条 | 初步证据与反证义务 |
二、三要件被具体化:什么信息算、客户名单怎么认
第一步:信息本身够不够格(司解第一条)。司解把可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分两类逐项列举:
- 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被明确写入,对科技企业意义重大。
- 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 客户信息的内涵(第一条第三款):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二步:客户名单的两道减法(司解第二条)。这是全篇对企业冲击最大的一条,也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条:
| 司解第二条 | 条文怎么说 | 落到企业身上 |
|---|---|---|
| 第一款 | 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这是我们做了十年的老客户」不构成商业秘密。你必须拿出这些客户身上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体信息——采购周期、价格底线、决策链、特殊需求、历史成交条件 |
| 第二款 |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这是业务员离职带走客户案件中最常见的抗辩。企业若要封住它,要靠客户资源的公司化归属:CRM系统留痕、拜访记录归公司、合同主体与对接窗口制度化,让「客户跟的是公司不是个人」有据可查 |
第三步:不为公众所知悉(司解第三条、第四条)。正面标准是: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第四条则给出五种反向情形——具备下列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已为公众所知悉」:
- 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 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第四条第二款留了一条重要出路: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公开数据经过自己的清洗、建模、加工形成的成果,仍可能受保护——这对数据密集型企业是关键。
第四步:商业价值(司解第七条)。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经审查可以认定具有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同样可以认定具有商业价值。失败的实验数据、中途下马的方案,也可能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因为它们同样能省去竞争者的试错成本。
三、相应保密措施:七类列举,等于一份验收清单
判断原则(司解第五条)。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应当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注意两个限定: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事后补签的保密协议不算),且必须合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综合认定。
七类具体情形(司解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 司解列举 | 条文要点 | 企业内部对应的落地动作 |
|---|---|---|
| (一) |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 劳动合同保密条款+独立保密协议;供应商、外包商、顾问合同一并覆盖 |
| (二) | 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提出保密要求 | 保密制度写进员工手册并留签收记录;入职与年度保密培训留签到;对前员工的持续保密要求要有书面依据 |
| (三) | 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 | 门禁分区、访客登记与陪同、涉密区域禁止拍摄的标识与执行记录 |
| (四) | 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 文件密级标记与分类归档;纸质载体封存与借阅登记;知悉范围清单并定期复核 |
| (五) | 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 账号权限分级、外设与外发管控、日志留存;权限随岗位调整同步变更 |
| (六) | 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 离职交接清单逐项签字;设备回收与数据清除记录;离职谈话中的保密义务再确认书 |
| (七) | 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 | 兜底项。制度设计上不要指望靠它,前六类能覆盖的就明确覆盖 |
四、不正当手段、保密义务与员工、前员工
什么是「其他不正当手段」(司解第八条)。被诉侵权人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这是一个开放式标准,商业道德的内容随行业惯例而定。
什么算「使用」(司解第九条)。三种情形都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第三种最值得注意——即使没有原样照搬,只是拿来优化了自己的流程与参数,同样构成使用。
保密义务从哪来(司解第十条)。两个来源:一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二是——这一款更重要——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但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其承担保密义务。没签保密协议不等于没有保密义务,商务谈判中披露的技术方案就是典型场景。
谁算员工、前员工(司解第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可以认定为员工、前员工。
有没有渠道或机会接触(司解第十二条)。这是员工泄密案件的核心事实认定,司解给了五项考量因素:职务、职责、权限;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其他因素。
合法的两条路(司解第十四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应当认定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向工程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但有一条封堵: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先偷后拆,不能洗白。
企业主该做什么:第十二条的五项因素,反过来就是企业的取证方向——岗位说明书、任务分派记录、项目参与名单、系统访问日志、载体借阅与交接记录。这些材料平时不建立,事后无法补。
五、侵权比对与举证责任转移:官司胜负多在这一步
比对标准:实质上相同(司解第十三条)。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的,可以认定构成「实质上相同」。认定时可考虑五项因素:异同程度;所属领域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二者的区别;二者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其他因素。
举证责任的转移。这是2019年以来商业秘密维权环境改善的关键制度,规定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司解第十三条中所称「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即对应现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层次 | 权利人要先做到 | 做到之后,涉嫌侵权人要证明什么 |
|---|---|---|
| 第一层(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 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即攻三要件) |
| 第二层(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并提供以下证据之一: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 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把第二层第(一)项和司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连起来读,就得到一条清晰的攻防路线:证明对方有接触渠道(第十二条五因素)+ 证明信息实质上相同(第十三条五因素)= 举证责任转移到对方。这也是为什么企业的权限日志与交接记录价值极高——它们直接支撑第一个要素。
取证与保全的三条配套:
- 行为保全(司解第十五条):被申请人试图或已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采取行为保全会使判决难以执行、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或者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属于民事诉讼法所称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 责令提供账簿(司解第二十四条):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但相关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刑民衔接(司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的证据,民事审判应当按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保存的关联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而申请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除外);当事人主张依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同一行为民事案件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请求中止审理的,法院听取意见后认为必须以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予支持。
六、责任:停止侵害的范围与期限、赔偿计算与诉讼保密
停止侵害有时间边界(司解第十七条)。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依此确定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这是与专利、商标等有法定期限的权利最不同的地方——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取决于秘密还是不是秘密。
返还与销毁(司解第十八条)。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诉讼请求中记得写上这一项。
赔偿的计算(司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衔接现行反法第二十二条)。三个层次:
- 秘密被公开时的估值(第十九条):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认定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 参照许可费(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人请求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实际损失的,法院可根据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
- 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第二十条第二款):法院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惩罚性赔偿的衔接。司解本身不规定倍数,倍数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违反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各领域的适用规则,另见纠纷维权法规页与惩罚性赔偿专题。
主体范围(司解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其一,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主张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行反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将此写入正文,规定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其二,许可关系中谁能起诉: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与权利人共同起诉,或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须与权利人共同起诉,或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起诉。
打官司时秘密会不会二次泄露(司解第二十一条)。对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或案外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密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委托鉴定、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违反保密措施要求,擅自披露或者在诉讼活动之外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项申请是书面的,不会自动启动——起诉时就要一并提出。
还有一条程序上的硬约束(司解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在二审中另行主张一审未明确内容的,二审法院可就相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均同意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秘密点」必须在一审说清楚——这是商业秘密诉讼中最常见的败因之一。
七、这套要件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倒推
把上面六节倒过来读,就是一份企业内控清单:法院将来要核对什么,企业今天就要生产什么。
| 法院要核对的要件 | 依据 | 企业今天要建立的东西 | 证据形态 |
|---|---|---|---|
| 信息本身够不够格、秘密点说不说得清 | 司解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 商业秘密清单化:把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按项目登记造册,写明具体内容与形成时间,而不是笼统说「我们的工艺」 | 秘密登记台账、项目立项与结项文件、版本记录 |
| 客户名单是不是只有「长期合作」这一层 | 司解第二条 | 客户资源公司化:CRM系统统一录入,拜访与报价记录归档,价格底线与交易条件由公司掌握 | 系统数据、报价审批单、合同与对账记录 |
| 保密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在侵权发生前 | 司解第五条、第六条 | 七类措施逐项落地:保密协议、制度与培训、场所区分、载体标记与知悉范围、设备与权限管控、离职清退 | 签署件、签收与签到表、门禁与访客记录、密级标记、权限与日志、离职交接单 |
| 员工有没有渠道或机会接触 | 司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权限分级与留痕:按岗位设定访问范围,调岗离职同步变更;关键项目建立参与人名单 | 岗位说明书、授权审批、系统访问日志、项目名单 |
| 没签协议的对象有没有保密义务 | 司解第十条 | 缔约阶段的保密前置:谈判、尽调、试样、外包前先签保密协议;来不及签的,在往来函件中明确标注保密要求 | 保密协议、往来邮件与标注、资料交付清单 |
| 离职后还有没有约束 | 司解第六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 | 离职三件套:交接与清除记录、保密义务再确认、竞业限制协议(如适用)。注意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是两件事,前者靠合同与补偿金,后者靠法定要件 | 离职交接单、设备回收与数据清除记录、竞业协议与补偿金支付凭证 |
| 损失或获利算不算得出来 | 司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现行反法第二十二条 | 成本与收益可追溯:研发投入按项目归集,许可费有据可依,销售数据可提取 | 研发费用台账、许可合同、销售报表 |
| 打官司会不会二次泄密 | 司解第二十一条 | 诉讼预案:起诉时同步提交书面保密措施申请,内部限定知悉范围 | 书面申请、内部知悉名单 |
一句总结: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没有登记证书——权利的存在与否,事后完全靠企业当年留下的管理痕迹来证明。司解第六条那七类措施,本质上是法院给企业开出的举证清单;把清单当成制度建设的目标去做,而不是等到诉讼时再回头拼凑,是这部司解给企业最实际的启示。员工带走客户与技术的完整应对路径,见企业反舞弊案例库与商业秘密保护实务。
如何使用本页
三层用法:要判断某项信息够不够格、某个行为算不算侵权,用本页第二至第五节逐条对照;要搭体系、做离职管理、选民事或刑事路径,去商业秘密保护实务;要看条文原文,读法释〔2020〕7号全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全文。相关的诉讼管辖、证据规则与行为保全法规集合见纠纷维权法规页。个案评估可通过律师咨询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适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及跨修改的衔接、施行日期与新旧解释关系,支撑第一节「条号对表」的适用说明。站内全文见法释〔2020〕7号全文;官方来源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四类侵权行为、经营者以外主体视为侵权、第三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形、民事责任与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五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合理开支、举证责任转移的两个层次,支撑第一节条号对表、第五节举证责任转移与第六节赔偿计算。站内全文见《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全文。
- 司解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七条 ——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逐项列举、客户信息的内涵、仅凭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信赖而自愿选择交易的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正面标准与五种反向情形、整理加工形成新信息的处理、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与阶段性成果,支撑第二节「三要件被具体化」。
- 司解第五条、第六条 —— 相应保密措施须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认定的五项考量因素、七类具体保密措施,支撑第三节「相应保密措施」及其对照表。
- 司解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判断标准、使用的三种形态、保密义务的法定与推定两个来源、员工与前员工的范围、有无渠道或机会获取的五项考量因素、自行开发研制与反向工程的抗辩及其限制,支撑第四节。
- 司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 实质上相同的认定与五项考量因素、行为保全与情况紧急时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刑事程序证据的审查与调查收集、依生效刑事裁判确定赔偿数额、中止审理、责令侵权人提供账簿资料及拒不提供的后果,支撑第五节「侵权比对与举证责任转移」。
- 司解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经营者以外主体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持续至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及例外、返还销毁载体与清除信息、商业秘密被公开时的商业价值考量因素、参照许可使用费与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诉讼中的保密措施与违反后果、独占排他普通许可下的起诉主体、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秘密点,支撑第六节「责任」。
- 第七节「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倒推」为对上述条文的适用推演与内控映射,不新增条文事实。
效力提示:本页为条文要点整理,非逐字引用;条文原文以站内司法解释全文页、站内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页与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司解文本援引的是修订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号,本页在对表中给出的现行条号以站内全文页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