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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德载律所·公司与股权部 · 德载评析最后核校:2026-07
案例信息
案例名称: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 9 号)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股东清算责任)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2026-07

一、裁判要点(官方表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或造成财产贬值流失的,应在相应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裁判要点的忠实转述;案号、完整案情与裁判理由以官方发布原文为准(见文末来源)。

适用提示(新旧公司法衔接):本案裁判时依据原《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2023 年修订《公司法》第 232 条作了重要调整: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为“董事”,董事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清算义务主体的界定,应以新公司法第 232 条为现行口径,与本案 / 旧解释二侧重“股东”的表述相衔接。

二、案情梗概

存亮公司是债权人,其债务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清算。蒋志东、王卫明等是该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存亮公司主张:因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状况无法查清、债权无法实现,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部分股东抗辩:我只是个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既非实际控制人,也没管过公司的事,凭什么要我承担清算责任?

三、德载评析

(一)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规则一:清算义务是法定义务,“不管事”不是免责理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出现后,法定的清算义务人负有及时组织清算的义务。这是法律直接课加的义务,不因股东是否实际控制、是否参与经营而免除。“我只是挂名 / 小股东,没参与”——不能作为逃避清算责任的挡箭牌。

规则二:怠于清算致损,要在损失范围内担责。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或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在相应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严重(导致无法清算)的,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规则背后的法律依据

  • 《公司法》(2023 修订)第 232 条: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的,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怠于清算、无法清算、恶意 / 虚假注销的赔偿与连带清偿责任,见本站司法解释(二)要点

(三)“僵尸公司”不能一扔了之

很多企业主以为公司不做了、执照被吊销就一了百了,放着不管——本案与新公司法第 232 条告诉你:公司“死”了要依法“善后”,不清算是有代价的。尤其在新法把清算义务人明确为董事之后,挂名董事、不管事的董事同样在射程之内。不想承担清算责任,就要么依法及时清算注销,要么在退出前理清自己的董事 / 股东身份与义务。

四、对企业与股东的启示

  • 公司股东 / 董事:公司一旦被吊销执照或出现解散事由,及时组织清算(新法:董事应在 15 日内组清算组);保管好账册、财产、重要文件——灭失即可能被认定“无法清算”而担责。挂名董事尤其要当心。
  • 债权人:债务公司被吊销执照却不清算的,注意保存其怠于清算、财产流失的证据,可主张清算义务人在损失范围内赔偿、乃至连带清偿。
  • 准备退出的董事 / 股东:退出前理清清算义务,别把“僵尸公司”和潜在的清算责任一起留给自己。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 9 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官方发布文本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court.gov.cn —— 支撑第一节“一、裁判要点(官方表述)”与第二节“二、案情梗概”,并为第三节“三、德载评析”的评析对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07-01 施行)—— 第三节“(二)规则背后的法律依据”所援引的公司法条号,如涉新旧变化,以该现行文本为准。

效力提示:本案裁判要点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官方发布内容的忠实转述,条文与案情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评析部分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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