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 96 号)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2026-07
一、裁判要点(官方表述)
1.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如“人走股留”),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2.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或依法处置的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裁判要点的忠实转述;案号、完整案情与裁判理由以官方发布原文为准(见文末来源)。
二、案情梗概
大华餐饮公司系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约定了“人走股留”的规则——员工股东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时,其股权由公司回购。宋文军是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依章程回购了其股权。宋文军起诉,请求确认其仍具有股东资格,主张章程的回购条款无效。
争议核心:公司章程约定“离职就得把股权卖回给公司”,这样限制股权、由公司回购的条款,有效吗?公司据此回购离职股东股权,站得住脚吗?
三、德载评析
(一)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规则一:初始章程的“人走股留”条款,原则上有效。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自治契约。对由特定身份(如员工)取得股权、约定离职时回购的初始章程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尊重这种自治安排,认定有效。宋文军在加入公司、取得股权时即受该章程约束。
规则二:公司回购要“合理对价 + 合理处置”。有限公司原则上不能随意持有本公司股权,但依有效章程回购离职股东股权,只要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对回购的股权作了合理处置(转让给其他股东,或依法减资注销),就不违反“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权”的一般禁止,应予支持。
(二)规则背后的法律依据
- 《公司法》(2023 修订)关于公司章程自治、股东权利义务与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的框架(异议股东回购见第 89 条;公司取得本公司股权的例外与处置见相关规定)。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规定,见本站司法解释(三)要点。
(三)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回购安排
本案的价值远超国企改制场景——它为普遍存在的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提供了裁判指引。很多公司让核心员工持股,同时约定“离职退股”。这类安排要站得住,关键在三点:写进章程(或有效的持股协议)、约定明确的回购价格 / 计算方式、离职时按约履行回购与处置。反之,若回购价明显不合理、或公司拿了股权却长期不处置,都可能引发争议。
四、对企业与股东的启示
- 设计员工持股 / 股权激励的公司:把“离职回购”写进初始章程或有效协议,明确触发条件、回购价格 / 计算公式、处置方式;回购后及时转让或减资注销,别让公司长期持有本公司股权。
- 持股员工:加入前看清章程的退股条款——取得股权即受其约束;对回购价格是否“合理”有争议的,可就对价而非“能否回购”展开主张。
- 受让人 / 投资人:尽调时核查目标公司章程是否有身份限制与回购条款,避免受让到“注定要被回购”的股权。
延伸阅读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 96 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官方发布文本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court.gov.cn —— 支撑第一节“一、裁判要点(官方表述)”与第二节“二、案情梗概”,并为第三节“三、德载评析”的评析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07-01 施行)—— 第三节“(二)规则背后的法律依据”所援引的公司法条号,如涉新旧变化,以该现行文本为准。
效力提示:本案裁判要点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官方发布内容的忠实转述,条文与案情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名称核记(2026-08-06):当事人全称"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指导案例96号发布页正文逐字核对(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104292.html,正文9处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标题为简式"有限公司")。
本文评析部分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