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最要紧的一处: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各增加一款,把原本只针对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人员的三类行为,同样适用于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由此进入这三个条文的处罚范围。
- 另一处:修改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调整行贿一侧的法定刑,并为行贿罪列举七种从重处罚情形,同时保留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从宽通道。
- 两面都要看:对企业而言,多了一条追究"自己人"的路径;对董监高而言,多了一条个人红线。本页只梳理条文,不预测任何个案的立案或裁判结果。
- 本页与官方全文的关系:逐条对照站内入库的修正案(十二)官方全文整理,条文表述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很多企业主对刑法条文没有感觉,但对下面这三件事一定不陌生:自己公司的高管在外面开了一家做同样生意的公司;采购和销售被安排给了某位高管的亲戚,价格明显不对;公司一块资产被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卖给了"自己人"。在2024年3月1日之前,这三件事在民营企业里通常只能沿着公司法、劳动关系和民事赔偿的路径处理。修正案(十二)施行之后,它们同时具备了刑事评价的可能。
一、修法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
| 通过 | 2023年12月29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 施行 |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 条文数 | 共八条,其中第一至三条涉及公司、企业人员的三类行为,第四至七条涉及受贿与行贿相关条文,第八条为施行日期 |
| 修改方式 | 第一至三条均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有第一款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人员的规定未被删改 |
理解这次修法有一个关键的技术细节:它不是把原条文的主体改写了,而是在原条文后面各加了一款。原来的第一款保留,新增的第二款把同类行为扩及"其他公司、企业"的人员,并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国有与非国有两类主体的构成要件和入罪门槛并不完全相同——差别恰恰在新增那一款的措辞里。
二、三个条文各加了一款:加的是什么
下表按官方全文逐条对照。请特别注意三列的差异:谁(主体)、做了什么(行为)、到什么程度才入罪(结果要件)。
| 条文 | 原第一款(国有一侧) | 新增第二款(其他公司、企业) | 法定刑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通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 |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数额巨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通称为亲友非法牟利)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三类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重大损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特别重大损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通称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重大损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重大损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请注意主体范围的差别: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新增款的主体分别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一百六十六条新增款的主体则是工作人员,范围明显更宽。
还有一处措辞值得逐字读:新增的三款都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是国有一侧原款所没有的限定,也是非国有主体一侧的入罪前提之一——单纯的商业判断失误、内部制度违反,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是同一件事。
三、行贿一侧:法定刑调整与七种从重情形
修正案(十二)的另一半改动集中在受贿与行贿相关条文,方向是受贿行贿一起查。按官方全文:
- 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法定刑分三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对单位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宽通道同时保留: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处需要澄清的常见误传:本次修正案的官方全文没有涉及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凡称修正案(十二)修改了该条的说法,与官方公布文本不符。
四、这对民营企业老板和高管意味着什么
对企业:多了一条追责路径,但它不是万能钥匙。过去发现高管在外面开同款公司、把盈利业务交给亲友、低价把资产处理给关联方,企业能做的通常是解聘、追究忠实义务下的民事赔偿、必要时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现在这些行为在符合条文要件时可以进入刑事评价,企业多了一个谈判和追偿的支点。但要清醒地看到三道门槛:其一,新增款均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二,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非国有一侧都以"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结果要件——损失要能算得出、证得实;其三,是否立案、如何定性,是办案机关依法判断的事,任何人都不能事先向企业保证结果。
对董监高:多了一条个人红线,而且它落在最容易被忽视的日常动作上。兼职经营、亲友供应商、关联方低价受让资产,这些在很多企业里长期被当作"灰色但正常"的操作。修正案(十二)之后,判断标准不再只是"公司同不同意",还包括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过去靠默契维持的事,现在需要靠文件维持。
两面性的实际含义:同一条文既是企业的武器,也可能指向企业自己的管理层甚至实际控制人。企业在启动内部追责前,值得先做一次冷静的自查——把关联交易、兼职任职、资产处置这三类事项摊开来看,往往会发现问题不止一个人身上有。这类内部核查的路径与民刑边界,见飞单与利益冲突:民刑边界怎么划与企业反舞弊案例与规则。
五、动作清单
| 对象与时点 | 该做的事 | 为什么 |
|---|---|---|
| 企业·例行合规 | 建立董监高及关键岗位的对外任职与投资申报制度,每年更新一次,申报表留档 | 第一百六十五条新增款指向"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有无申报与批准是第一层事实 |
| 企业·例行合规 | 把亲属关系申报纳入采购与销售岗位入职和年度流程,关联供应商单独标记 | 第一百六十六条三类情形都围绕"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展开 |
| 企业·例行合规 | 关联交易设置价格比对与回避表决机制,留存市场价参照材料 | "明显高于/低于市场的价格"是条文的核心表述,比价记录就是事后的证据 |
| 企业·资产处置 | 资产折股、转让前取得独立评估或询价材料,决策过程完整留痕 | 第一百六十九条新增款指向"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价格形成过程是争点 |
| 企业·发现异常时 | 先固定证据(合同、付款记录、审批流、通讯记录),再决定民事还是刑事路径,不要先动人 | 损失金额与因果关系是"重大损失"要件的落点,人一走证据常常就散了 |
| 高管·个人 | 对外任职、投资、亲属关联业务书面报备并取得书面同意,口头默许不作数 | 默契不是文件;争议发生时能拿出来的只有书面材料 |
| 企业与个人·涉及公务往来 | 对照第三百九十条七种从重情形逐项自查,重点看重点工程、监察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特定民生领域 | 这七项是法定从重情形,不是弹性表述 |
| 已被调查或约谈时 | 尽早依法委托律师会见与介入,如实陈述,不串供、不删改记录 | 罪与非罪的判断高度依赖细节事实,程序权利见会见与委托手续指南 |
六、配套规定与常见误解
关于追诉标准。站内入库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发布于2022年,早于本次修法,其条目中未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专门追诉标准(该规定涵盖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条目)。因此,"数额巨大""重大损失"的具体把握,以办案机关依法认定和后续配套规定为准,本页不作数值推断。该规定全文见立案追诉标准(二)。
- 误解一:"修正案把民企高管的任何损公肥私都变成犯罪了。"不对。新增三款各有独立的主体、行为与结果要件,且都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
- 误解二:"公司股东会同意了就没事。"公司内部同意与是否符合刑法条文要件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内部程序合规是重要的辩护事实,但不等于当然出罪。
- 误解三:"只有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才有风险。"第一百六十六条新增款的主体是"工作人员",第一百六十九条新增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不以持股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为前提。
- 误解四:"行贿一方主动说了就一定免罚。"条文表述是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是裁量而非必然。
企业侧的整体风险图谱与合规整改路径,另见本站企业刑事合规体系:三类高频风险与合规不起诉;条文原文与其他刑事法规检索入口,见刑事法律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支撑第一节修法基本信息、第二节三条文对照表与第一百六十六条三类情形、第三节行贿一侧条文与七种从重情形、第三节末对第三百九十条之一未被修改的说明。站内入库全文:刑法修正案(十二)官方全文;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经修正案(十二)增加第二款后的现行条文)—— 支撑第二节主体范围、结果要件与法定刑的对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经修正案(十二)修改后的现行条文)—— 支撑第三节受贿与行贿相关条文的法定刑表述与从宽条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发布,2022年5月15日施行)—— 支撑第六节关于追诉标准条目范围的说明。站内入库全文:立案追诉标准(二);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
效力提示:本页为本所对上述文件的要点整理,非原文转录;条文表述、条号与施行日期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适用还涉及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则,个案适用以办案机关依法认定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不构成委托关系;本所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也不对个案是否立案、如何处理作出预测。第四节与第五节为本所解读,已分节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