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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A 与 18C:生物科技与特专科技的上市通道

德载律所·香港上市部最后核校:2026-07
要 点 摘 要
  • "还没盈利,能上市吗?"——在香港答案可以是能:18A 为生物科技、18C 为特专科技各开一扇门,条件与逻辑完全不同。
  • 18A 赌产品管线:上市时预期市值不低于 15 亿港元、核心产品已过概念验证、上市前 12 个月获资深投资者背书。
  • 18C 赌商业化路径:已商业化 40 亿港元、未商业化 80 亿港元的市值门槛,加研发投入占比与"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要求。
  • 2025 年 5 月港交所"科企专线"允许 18A/18C 申请人以保密形式递交申请,缓解商业敏感与"上市失败"舆论风险。
  • 中国法功课才是隐形变量:人遗审批、数据出境、专利权属、VIE 必要性须与研发里程碑并行推进,避免最后一年集中爆雷。

两个章节,两种逻辑

2018 年港交所上市制度改革推出 18A 章,允许未有收入、未有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此后香港成为亚太重要的生物科技融资市场。2023 年推出的 18C 章把这一逻辑扩展到特专科技——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硬件与软件、先进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食品与农业技术五大领域。

逻辑上两者的差别值得记住:18A 赌的是产品管线(监管审批里程碑代替收入),18C 赌的是商业化路径(研发投入与资深投资者背书代替盈利)。因此两者的核查重点、估值逻辑与信息披露口径都不一样。

18A:生物科技公司的门槛

  • 市值:上市时预期市值不低于 15 亿港元
  • 核心产品:至少一项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验证阶段——以药物为例,通常指已完成 I 期临床并获监管批准进入 II 期;
  • 资深投资者:上市前至少 12 个月已获资深投资者相当数额的投资(基石背书是审核与发行的双重加分项);
  • 营运资金:覆盖未来至少 12 个月开支的 125%;
  • 业务重心:以研发为主,且上市集资主要用于核心产品研发。
◆ 18A 的中国法功课
  • 人类遗传资源:临床试验涉及人遗采集、保藏、国际合作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是否齐备,是核查重点;
  • 数据合规:患者数据、基因数据的处理与出境安排,是备案反馈的高频问题;
  • 知识产权:核心管线专利的权属清晰性——职务发明、院校合作研发的权属纠纷要在递表前解决。

18C:特专科技公司的门槛

18C 按是否商业化分两档(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 2.5 亿港元为界):

类别市值门槛核心要求
已商业化公司
(年收入 ≥ 2.5 亿港元)
40 亿港元
(现行标准)
收入增长轨迹清晰,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不低于 15%
未商业化公司80 亿港元研发开支占比不低于 30%,商业化路径可信,营运资金覆盖 125%

此外,18C 特有的"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要求——上市前须获得两至五名资深独立投资者合计相当比例的持股与投资承诺——实际上把一轮高质量的 Pre-IPO 融资写进了上市条件。市值门槛高,是 18C 与 18A 最大的差别:不少硬科技公司的现实选择是先完成一两轮融资把估值做实,再启动 18C。

科企专线:保密递表已经可行

2025 年 5 月,港交所推出"科企专线",为 18A 与 18C 申请人提供上市前指引,并允许保密形式递交申请。对尚在融资中的科技公司,这解决了一个现实痛点:递表信息公开导致的商业敏感与"上市失败"舆论风险。何时用保密递表、何时公开,成了一个新的策略问题。

一句话提示:18A/18C 的上市准备,一半在交易所规则里,一半在实验室与数据库里——人遗、数据、专利权属,才是时间表的隐形变量。

一个可操作的判断

科技企业规划港股,可以倒着排期:先看核心产品/技术到哪个里程碑才够条件(II 期临床、商业化收入、估值门槛),再倒推融资轮次与上市启动时点;中国法功课——人遗审批、数据出境、专利权属、VIE 必要性(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的 SaaS/平台公司常见)——与研发里程碑并行推进,才不会在最后一年集中爆雷。本栏目把交易所规则一侧与中国法功课一侧的规则要点整理在同一张排期图上,便于对照;香港法项下的上市事务,须由香港执业律师办理。

不同架构下的备案与税务差别,见《H 股、红筹与 VIE:架构选择背后的监管与税务》;两地同时上市的路径设计,见《A+H 两地上市:路径、节奏与协同》

依据与来源
  1. 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生物科技公司)关于市值门槛、核心产品 / 研发投入、资深投资者与营运资金的要求 —— 支撑第二节"18A:生物科技公司的门槛"。
  2. 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关于市值门槛、研发投入、资深投资者与营运资金的要求 —— 支撑第三节"18C:特专科技公司的门槛"。
  3. 港交所 2025 年"科企专线"及保密形式递交申请的相关安排 —— 支撑第四节"科企专线:保密递表已经可行"。
  4.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2023-03-31 施行)及配套指引 —— 本文涉及境内备案要求的依据,见第五节"一个可操作的判断"。
  5. 人类遗传资源、数据出境相关监管规定 —— 本文涉及生物科技企业人类遗传资源与数据出境合规的依据。
  6. 港交所公开披露及公开市场信息 —— 本文数据来源。

效力提示:规则(含市值门槛等数字)以港交所及监管机构正式发布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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