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看时间点,再选程序。对方商标还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的,走异议——期限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1]),这是一个不可延展的窗口;已经核准注册的,走无效宣告:属于第四条第一款[2]、第十条[3]、第十一条[4]、第十二条[5]、第十九条第四款[6]或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绝对理由,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7]提出,没有五年限制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属于第十三条第二款[8]、第三款[9]、第十五条第一款[10]、第二款[11]、第三十条[12]、第三十一条[13]、第三十二条[14]的相对理由,依第四十五条第一款[15],须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 第三十二条[14]能不能用,取决于你手里的使用证据。该条后段是「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2020年经法释〔2020〕19号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二十三条[16]给出了证明方向: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推定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时间基准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日——申请日之后才形成的宣传、销量,通常无法用来打这一条。
- 还有第三条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依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7],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18],该申请应当自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提出,注册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抢注人囤而不用时,这条路往往比无效更直接。
商标被抢注,最常见的发现方式有三种:申请自己的商标被驳回、在电商平台被人以商标权投诉下架、或者收到一封要求「支付许可费」的函件。这三种情形对应的应对动作并不相同,但起点是同一个——先把对方那枚商标的法律状态查清楚:申请号、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注册公告日、指定使用的类别与商品项目、注册人及其名下其他商标的数量。
这些信息决定了你能走哪条程序、还剩多少时间、以及可以主张哪些理由。本文按「定位程序 — 挑选理由 — 准备证据 — 应对反诉」四步展开,结论均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及配套规定的具体条号上。
一、先定位:四条程序各管一段时间
很多人把「异议」和「无效」混着说,实际上它们的适用阶段、申请主体、期限完全不同。下表是一张定位图:
| 程序 | 对方商标处于什么状态 | 谁可以提 | 法定期限 | 条文 |
|---|---|---|---|---|
| 异议 | 已初步审定并公告,尚未核准注册 | 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绝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2]、第十条[3]、第十一条[4]、第十二条[5]、第十九条第四款[6]):任何人 |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 第三十三条[1] |
| 无效宣告 (绝对理由) | 已核准注册 | 商标局可依职权宣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可请求 | 无时间限制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7] |
| 无效宣告 (相对理由) | 已核准注册 |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15] |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 已注册且注册公告满三年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随时可提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18] |
三点提示:
- 三个月的异议期是硬期限。错过之后只能等其核准注册再提无效宣告,中间会多出一段对方持权的空窗期,投诉、索赔往往就发生在这段时间里。所以对核心商标做公告期监测是有实际意义的动作。
- 五年从「注册之日」起算,不是从你发现之日起算。相对理由一旦超过五年,就只剩绝对理由(第四十四条第一款[7])与撤三这两条路,可主张的空间明显收窄。
- 撤三与无效可以并行。两者审查对象不同:无效审查该商标当初不该被注册,撤三审查它注册后有没有真实使用。抢注人名下大量囤积商标时,撤三常常是成本更低的切入口。
还需说明一点:法条文本中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机构改革后其职责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实务中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申请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条文表述未变,办事主体已变,不影响条文适用。
二、异议:三个月窗口里能主张什么
这一条把理由分成了两类,分类标准就是提出人的资格:涉及在先权利冲突的(第十三条第二款[8]、第三款[9]、第十五条第一款[10]、第二款[11]、第三十条[12]、第三十一条[13]、第三十二条[14]等),只有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能提;涉及公共秩序与注册秩序的(第四条第一款[2]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第十条[3]禁用标志、第十一条[4]与第十二条[5]显著性与三维标志、第十九条第四款[6]代理机构申请),任何人都可以提。
因此在准备异议时,一个常被忽略的动作是:把两类理由都过一遍。假设某公司(下称甲公司,以下例证均为假设)发现乙公司抢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标识,同时查到乙公司名下有数百件横跨多个类别、与各类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且无实际经营,那么除了第三十二条[14],第四条第一款[2]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7]所称「其他不正当手段」也进入了可主张的范围。
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的,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最后一句很关键:异议不成立,并不等于路走完了,异议人仍可在对方注册后提无效宣告。反过来说,异议阶段新发现的证据,也不必因为担心「一次用尽」而保留。
三、无效宣告: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要分开写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15](相对理由):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两条的差别不只是期限,还包括论证的落点:
| 绝对理由(第四十四条第一款[7]) | 相对理由(第四十五条第一款[15]) | |
|---|---|---|
| 核心命题 | 该注册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申请本身不以使用为目的 | 该注册侵占了特定主体的在先权益 |
| 举证重心 | 抢注人的行为模式:申请总量、跨类分布、是否有真实经营、是否成批兜售转让、是否被此前决定裁判认定过恶意注册 | 你自己的在先权益:在先注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在先著作权/姓名权/字号等在先权利、特定关系的存在 |
| 时间限制 | 无 | 注册之日起五年(驰名商标遇恶意注册除外) |
| 申请人资格 |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21]列出了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申请人是否曾被生效决定、裁定或判决认定从事商标恶意注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等。这份清单可以直接当作绝对理由部分的取证提纲。
宣告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视为自始不存在」并不能自动追回此前已经执行完毕的处理结果——这解释了为什么面对进行中的投诉或诉讼,往往需要在推进无效程序的同时同步做反投诉、抗辩或中止申请,而不是坐等无效结果。平台侧的处理路径可参见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与反投诉实战。
四、理由怎么挑:五类常见抢注情形
| 情形 | 可主张的条文 | 要证明的核心事实 |
|---|---|---|
| 标识已被自己用了几年、有一定市场影响,被同行抢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14]后段 | 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使用、已有一定影响;抢注人明知或应知 |
| 被抢注的是自己的字号、作品、设计图样、姓名等 | 第三十二条[14]前段(在先权利) | 在先权利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存在且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23]) |
| 经销商、代理商、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注册 | 第十五条第一款[10] | 代理/代表关系存在且未经授权 |
| 供应商、合作方、前员工等因业务往来知悉后抢注 | 第十五条第二款[11] | 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商标存在;自己有在先使用 |
| 抢注人囤积大量商标、无真实经营、以转让获利 | 第四条第一款[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7]「其他不正当手段」 | 申请数量、跨类分布、交易记录、经营状况等行为模式证据 |
第十五条第一款[10]: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第二款[11]: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四条第一款[2]:……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七条第一款[24]: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五条第二款[11]的「其他关系」范围,《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十六条[25]作了列举式规定,涵盖亲属关系、劳动关系、营业地址邻近,以及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或者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磋商但最终未形成的情形。「谈过但没谈成」也可能落入该款,因此谈判往来的邮件、微信记录、会议纪要、样品寄送单,都是应当保存的材料。
此外,第十三条第二款[8]、第三款[9]为未注册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但驰名的认定需要大量证据、且遵循个案认定与按需认定,不宜作为默认选项。第三十条[12]、第三十一条[13]则用于自己已有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情形——这类案件的重心在近似判断与商品类似判断,与本文讨论的「有使用无注册」情形不同。
五、使用证据:要证明什么,哪些材料算数
无论是异议、无效还是应对撤三答辩,使用证据的合格标准是一致的:单份材料要能自证五要素,材料之间要能相互印证。
| 五要素 | 说明 | 常见落点 |
|---|---|---|
| 时间 | 是否落在关键时间段内 | 异议/无效: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撤三答辩: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内 |
| 主体 | 是谁在使用,与主张人是否同一或有授权 | 合同抬头、发票开票方、许可协议 |
| 标识 | 实际使用的标识与主张的商标是否一致 | 包装、吊牌、说明书、门头、页面截图 |
| 商品或服务 | 是否落在争议的类别与商品项目上 | 合同标的、发票品名、产品目录 |
| 公开的商业使用 | 是否面向相关公众、是否真实交易 | 销售流水、物流单、广告投放、展会材料、媒体报道 |
按证明力从高到低,材料大致分三层:
- 第三方形成、可核验的材料最有力:与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回单,三者金额、日期、品名能对上;广告投放合同与刊播证明;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参展证明与展位照片;有公开日期的媒体报道;平台后台的订单与交易快照。
- 自制材料需要外部印证:自行印制的宣传单页、内部销售台账、未寄出的样品、自己拍摄的产品照片,单独提交时通常难以确定形成时间与流通范围,需要与上一层材料形成链条。
- 不属于使用的材料:仅有商标注册信息、商标注册证、单纯的商标申请文件、仅在企业内部流转而未进入市场的材料。此外,实务中审查审理机关对仅为维持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通常不予认可。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提出申请。
反过来说,这条也是对自有商标的提醒:注册满三年后,自己也随时可能被他人提撤三。按年度归档带商标的合同、发票、包装实物与广告材料,是低成本的常规动作。至于「正当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27]限定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范围很窄,不宜作为依赖项。
取证时点也值得注意:网页、店铺页面、社交账号内容随时可能变更或删除,涉及这类电子证据的,宜及时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避免到提交时只剩截图。
六、抢注人反过来投诉、起诉时的两条抗辩
被抢注方常见的处境是:程序还在审,对方已经拿着注册证发函或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此留了两条明确的抗辩。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29](未使用不赔偿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条的适用条件不同:第五十九条第三款[28]要求你的使用早于对方申请日且有一定影响,效果是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29]针对的是赔偿数额,前提是对方拿不出近三年的实际使用证据。二者可以并行主张,且都依赖同一批使用证据——这也是为什么证据整理应当在启动任何程序之前完成。
此外,第六十八条第四款[30]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这为面对明显恶意的对手提供了另一个维度的应对方向。
七、常见误区与实务提示
- 「我用了十年,商标当然是我的」。我国商标权原则上以注册取得。未注册的在先使用只在特定条文下产生对抗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14]、第五十九条第三款[28]),且都以能举证证明使用与影响为前提。「用得久」如果没有证据支撑,在程序里等于零。
- 「先谈买回来,谈不拢再打」。谈判本身没问题,但谈判耗时可能吃掉三个月的异议期,也可能让相对理由逼近五年期限。先把程序期限锁住,再谈,顺序不要颠倒。此外,谈判中对方主动披露的信息(如名下商标数量、报价、成批出售意向)本身也可能成为恶意的佐证。
- 「只在自己那个类别上处理就够了」。抢注常呈跨类分布。核查时应当按注册人主体检索其名下全部商标,而非只看冲突的那一件——这既关系到是否遗漏应处理的商标,也关系到第四条第一款[2]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7]的论证。
- 「异议输了就完了」。如第二节所述,异议不成立后仍可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7]、第四十五条第一款[15]请求宣告无效;不予注册决定作出后,被异议人也有十五日的复审权利。任何一步的结果都不是终点。
- 「撤三是万能的」。撤三只解决「注册后未使用」的问题:注册未满三年不能提;对方能拿出合格使用证据的也难以撤销;且撤销后该标识并不自动归申请人所有,仍需自行申请注册并通过审查。撤三通常是组合方案的一环,而非替代方案。
- 「等对方来找我再说」。抢注方常见的变现方式是平台投诉与许可收费。被投诉后的下架、限流损失往往难以事后完全弥补,而应对窗口通常以天计。相关流程可参考流程指南与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案例。
- 材料的归档口径要统一。建议按「商标标识 — 年份 — 商品项目」三个维度建一份台账,每一条对应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实物照片、宣传材料的存放位置。程序启动时按时间基准直接抽取,比事后翻找效率高得多。
八、一份可照办的行动清单
| 项 | 要做的事 |
|---|---|
| 1 | 查状态:确认对方商标的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注册公告日、类别与商品项目,判断当前处在异议期、五年期内还是已过五年 |
| 2 | 查主体:检索注册人名下全部商标,统计数量、类别分布、转让记录、是否有实际经营,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2]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7]的空间 |
| 3 | 定基准日: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界,划出使用证据的有效区间;涉及撤三的,另按申请提出前三年划一条线 |
| 4 | 补链条:把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按金额与日期配对,补齐第三方证据;对网页、店铺、社交账号内容做公证或时间戳保全 |
| 5 | 选理由: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分栏列出,一并主张而非二选一;注意第十五条第一款[10]、第二款[11]所依赖的往来记录是否齐备 |
| 6 | 卡期限:异议三个月(第三十三条[1]);相对理由无效五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15]);不予注册决定后复审十五日(第三十五条[19]);不服无效裁定起诉三十日(第四十五条第二款[31]) |
| 7 | 同步防守:已被投诉或起诉的,同步准备第五十九条第三款[28]在先使用抗辩与第六十四条第一款[29]未使用不赔偿抗辩 |
| 8 | 补位申请:在推进程序的同时,就自有标识在核心类别及关联类别补充申请注册,避免争议解决后仍处于无注册状态 |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程序的结果取决于个案证据与审查判断,任何一条路径都不存在可以预先保证的结论;文中示例中的甲公司、乙公司均为便于说明而设的假设主体。
以下条目按其在正文中首次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序号与正文中的上标序号一一对应,共 31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本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二节、第八节。本站相关法规汇编见商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 —— 本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第七节、第八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 本条第一款列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二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 本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二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 —— 本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二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 本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二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本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款未设申请期限。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七节、第八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本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 本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本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第四节、第八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本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第四节、第八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 本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 本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 本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前段指向在先权利冲突,后段指向抢注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第四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本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三节、第七节、第八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2020年经法释〔2020〕19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本条规定: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的,可以推定其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在与其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应正文:要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本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六十六条 —— 本条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注册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提出申请。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 本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的,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应正文:第二节、第八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本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对应正文:第二节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 —— 本条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综合考虑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申请人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以及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对应正文:第三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 本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对应正文:第三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2020年经法释〔2020〕19号修正)第十八条 —— 本条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对应正文: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 —— 本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应正文:第四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2020年经法释〔2020〕19号修正)第十六条 —— 本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关系」——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具有劳动关系;营业地址邻近;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洽谈,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洽谈,但未形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对应正文: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 本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应正文: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六十七条 —— 本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对应正文: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本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对应正文: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本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应正文:第六节、第八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 本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对应正文:第六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本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四十五条共三款:第一款为相对理由无效的主体与五年期限,第三款为在先权利须以另案结果为依据时的中止审查。)对应正文:第八节
效力提示:本文不对任何具体商标是否构成抢注、是否满足「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作出判断;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程序的结果均取决于个案证据与审查判断,不存在可预先确定的结论。法条表述中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其职责在机构改革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条文号与文本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各发布机关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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