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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和直播里用别人的歌、影视片段:哪些要授权,找谁授权

德载律所·知识产权部最后更新:2026-08
要 点 摘 要
  • 用一首歌,可能要过三道授权,不是一道。词曲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通常是词曲作者或其受让人);你实际剪进视频的那段音频是录音制品,另有录音制作者权(第四十四条);里面还有歌手的表演者权(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把这层关系写得很直白: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 影视片段的著作权在制作者手里(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同一条第三款留了个口子: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所以剪一段电影里的配乐,可能要同时面对制作者和音乐作者两条线。
  • 「我做的是影评解说,属于合理使用」不是万能挡箭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实允许「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该条前段同时设了三道门槛: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三道全过才成立。

做短视频和直播,绕不开别人的内容:一段配乐、一句歌词、几秒电影画面、一段综艺片段。平台内置的曲库让这件事看起来很安全,直到收到侵权通知或者账号被限流。

这篇文章想讲清三件事:一段素材背后到底有几层权利找谁要授权哪些情况可以不经许可使用。所有结论都落到《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的具体条号上。

一、先拆权利:一首歌里躺着三种权利

这是整件事的起点。很多创作者以为「买了歌的版权」就万事大吉,实际上你买的可能只是其中一层。

层次权利类型权利人通常是谁条文
词、曲本身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含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等)词曲作者,或其受让人(唱片公司、音乐版权公司)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十三)(十四)项
你剪进去的那段音频录音制作者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录音制作者(通常是唱片公司)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歌手的演唱表演者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表演者(歌手);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按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两条从两个方向说的是同一件事:拿到录音制作者的授权,不等于拿到了词曲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授权。

实践中这意味着:如果只从某一家取得了「使用这首歌」的许可,要回头核对该主体是否有权代为许可其余层次的权利。规范的授权文件会写明授权链条与权利范围;只有一句「授权使用本歌曲」而不写清权利种类、地域、期限、媒介的,风险很难评估。

翻唱、改编、伴奏是三件不同的事。自己重新演唱一首歌并上传,用到的是词曲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涉及原录音制作者权与原歌手表演者权);改动旋律或重写歌词,触及改编权(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用原版伴奏,则又回到了录音制品那一层。「我自己唱的所以不侵权」是一个常见的误判。

二、影视片段:制作者一条线,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另一条线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三层含义:

  • 剪电影、电视剧片段,对话的对象是制作者(片方),而不是导演或编剧个人。
  • 综艺、网剧、短剧、纪录片等「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先看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制作者。所以取得授权时要核实对方是否为约定的权利人。
  • 第三款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剧本、音乐这类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截取影片中一整段配乐用作视频 BGM,除了制作者那条线,还可能需要面对音乐作者这条线。

三、什么情况可以不经许可:第二十四条的门槛在前段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前段):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读这一条要先读前段再读列举,因为前段是所有情形共用的三道门槛:

门槛落到短视频与直播上意味着什么
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标注不是可选项,是法定义务。片尾一句「素材源于网络」不满足这一要求
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把关键剧情、结局、核心笑点整段搬运,使观众不再需要看原作,通常已越界。做「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这类内容,卡的正是这一道
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原作市场的替代效应,以及使用是否与商业变现直接挂钩

再看第(二)项自身的两个限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目的要求),适当引用(数量与比例要求)。这意味着:

  • 有真实的评论内容,且引用服务于评论。解说、拆解、对比分析中穿插必要画面,与把原片剪辑串烧后配一段旁白,性质不同。
  • 「适当」是相对的。没有一个通行的秒数或比例可以照搬——它要与评论的需要相称,并同时满足前段的三道门槛。任何声称「引用不超过多少秒就安全」的说法都没有条文依据。
直播场景要特别注意两条。其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免费表演」要求未向公众收取费用、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带货、打赏、接商单的直播间通常不符合。其二,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这是一项法定付酬义务,与是否取得许可是两回事。

四、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第五十二条(民事责任):有列举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第(六)项涵盖未经许可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第(七)项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第五十三条(民事+行政,情节严重可涉刑):其第(一)项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第(三)项为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第(四)项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该条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第五十三条把信息网络传播明确列进了可能触发行政责任的清单,并且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与著作权并列。这解释了为什么同一条短视频可能被多个不同主体分别主张。

五、可照办的自查清单

要做的事
1逐层列出素材:这条视频用到了哪些音乐作品、录音制品、表演、影视片段、图片、字体,各属于哪一层权利
2核授权链条:授权文件里是否写明权利种类(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地域、期限、媒介与是否可转授权;出让方是否有权代为许可词曲、录音、表演三层
3核平台曲库的范围:平台内置音乐通常仅在该平台内、按其规则使用时被覆盖。搬运到其他平台、用于商单或线下场景,往往超出原授权范围
4标注作者与作品名称:第二十四条前段的法定要求,合理使用与获得许可两种情形下都值得做
5评估替代效应:内容是否让观众不再需要看原作;引用比例是否与评论需要相称
6直播另算:带货、打赏、商单场景不适用「免费表演」;公开播送录音制品另有向录音制作者付酬的义务(第四十五条)
7留档:授权文件、平台规则截屏、素材来源与使用时间,按视频编号归档,便于收到通知时快速回应

已经收到平台投诉或权利人索赔函的,处理路径见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与反投诉实战收到图片/字体侵权索赔函怎么办;涉及 AI 生成素材的另见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与侵权边界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 —— 著作权包含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其中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是短视频与直播使用他人作品时最常触及的权项,支撑第一节。本站转载全文见法规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支撑第二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 合理使用的适用前提(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不影响正常使用、不不合理损害合法权益)与十三项具体情形,支撑第三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表演者权、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及被许可人须同时取得著作权人与表演者许可、公开传播录音制品的法定付酬义务,支撑第一节与第三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侵权的民事责任与可能同时产生的行政责任、罚款幅度及构成犯罪时追究刑事责任,支撑第四节

效力提示:本文不对任何具体素材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作出判断;「适当引用」没有可照搬的秒数或比例标准,须结合使用目的、引用比例与对原作市场的影响个案判断;条文号与文本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各发布机关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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