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股东对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如创始人、控股股东)约定业绩补偿或股权回购的,一般有效且可直接履行。
- 与公司对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本身约定回购 / 补偿的,协议有效;但公司实际履行回购要过关——须先完成减资程序,业绩补偿须有可分配利润,否则法院可能因违反资本维持而不予支持实际给付。
- 回购的公司法通道: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 / 股份受法定情形与程序限制(第 89、161、226 条),不能绕开减资规则直接掏空公司。
- 行使期限从严:回购权并非可以“躺着不用”。近年裁判倾向认为,投资人应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回购请求,怠于行使的可能丧失或影响权利。
- 时点决定成败:触发条件是否成就、何时主张、公司有无履行能力与合法通道,共同决定“退不退得成”。
对赌(估值调整机制)是股权投资的标配:投资人给出较高估值进场,同时约定“若业绩不达标 / 未能如期上市,创始人或公司须补偿现金或回购股权”。风口上皆大欢喜,风停了就对簿公堂——投资人急着退出拿回本金收益,创始人和公司却可能已扛不动。这类纠纷的胜负,不在于“有没有签对赌”,而在于三个层层递进的问题:协议有没有效?能不能实际履行?回购权还在不在(有没有过期)?本文按现行裁判思路逐层拆解。
一、第一层:与谁对赌,决定效力与履行路径
九民纪要确立的核心区分是“对赌对象”:
这套区分的用意,是在“尊重当事人约定”与“保护公司债权人、维持公司资本”之间求平衡:协议效力从宽(一般有效),实际履行从严(受公司法程序约束)。因此,投资人设计对赌时,让股东作为回购 / 补偿义务人,通常比只让公司兜底更可执行。
二、第二层:回购要走公司法的“合法通道”
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 / 股份,并非想回购就能回购——它受法定情形与程序的严格限制,否则会变成变相抽逃、损害债权人。2023 修订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包括:
※ 与第 89 条的差别须留意:第 161 条不含“公司合并、分立”(股份公司股东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收购,见第 162 条第一款第四项),亦不含第 89 条第三款的“控股股东滥权回购”。
此外,公司回购、减资须遵守减资的通知与公告、清偿或担保债务等程序,违法减资要退还并赔偿(第 226 条)。这些规则的共同逻辑是:公司的钱要先保护债权人,再谈退给股东。对赌回购若想让公司实际掏钱,就必须踩着这些合法通道走,绕不过去。
三、第三层:回购请求权“还剩多久”
这是近年对赌纠纷最容易被忽视、也最致命的一点。很多投资人以为“回购是我的权利,什么时候主张都行”——但司法实践对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把握日趋从严。
其中还牵涉一个专业判断:回购权究竟是“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约束)还是“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不同定性下期限的计算与后果不同,裁判观点仍在发展。对投资人,稳妥做法是:触发条件一旦成就,及时书面主张、明确留痕,不要因“还想再等等看能不能上市”而拖过合理期限。对创始人 / 公司,“投资人主张太晚、已过合理期限”则可能成为一条有力抗辩。
四、给两端的实务清单
| 投资人(要退出) | 创始人 / 公司(被要求回购) |
|---|---|
| 优先让股东(而非仅公司)作为回购 / 补偿义务人,提高可执行性 | 厘清对赌对象是股东还是公司,公司作为义务人时用足减资 / 利润限制抗辩 |
| 触发条件成就后及时书面主张回购、固定证据、注意约定与合理期限 | 审查投资人主张是否超出约定 / 合理期限,考量行使期限抗辩 |
| 核算回购价 / 补偿额,评估公司减资与可分配利润的现实可能 | 如需公司回购,合规走减资通知公告与债务清偿担保程序 |
| 预判执行难度,必要时并用保全、股东连带等组合手段 | 评估和解、分期、股权转让等替代退出方案,控制现金流冲击 |
结语:对赌能不能兑现,签时就已埋下伏笔
对赌纠纷的结局,很大程度上在签约那一刻就被决定:跟谁对赌、义务怎么设、触发与行使期限怎么写、公司有没有合法回购的空间。协议有效只是入场券,能不能实际拿回钱,要看履行通道是否合法、时点是否踩准、期限有没有错过。无论你是急于退出的投资人,还是被回购压顶的创始人,都不宜等到对簿公堂才第一次算清这三层账。对赌与回购个案条款差异极大,建议在投资架构设计、触发临近与主张退出的每个节点分别做一次专业评估。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九民纪要”)第五条关于“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的裁判指引(与股东对赌一般有效可履行;与公司对赌协议有效,实际履行受减资程序、可分配利润限制)—— 支撑第一节“一、第一层:与谁对赌,决定效力与履行路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八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及控股股东滥权情形下的股权收购)、第一百六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第二百二十六条(违法减资的退还与赔偿)及减资程序相关规定 —— 支撑第二节“二、第二层:回购要走公司法的‘合法通道’”。本站转载全文见《公司法》(2023 修订)站内全文。
- 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关于回购请求权行使期限的裁判观点(趋于要求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 支撑第三节“三、第三层:回购请求权‘还剩多久’”与第四节实务清单中的时限提示。
效力提示:回购期限裁判口径仍在发展,以正式条文与受理地最新裁审口径为准。相关条文全文另见本站法规库。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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