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本解释系为 2005 年修订公司法施行时的新旧衔接而制定(2014 年修正,现行有效),其条文引用的是当时的旧法条号(如决议撤销、异议股东回购、股东代表诉讼)。2023 年修订公司法自 2024-07-01 施行后,新旧衔接与溯及适用以法释〔2024〕7 号为准,本解释的时间效力条款多已完成历史使命,援用时务必核对现行条号与最新时间效力规定。
文号:法释〔2006〕3 号(2006 年 3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82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4 年 2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07 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施行 · 效力:现行有效版本自 2014-03-01 起施行(公布日 2014-02-20);共六条
版本提示:本解释未经 2020 年修正——2020 年 12 月的商事类司法解释集中修正涉及公司法解释(二)(三)(四)(五),不含本解释
官方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2026-07
施行 · 效力:现行有效版本自 2014-03-01 起施行(公布日 2014-02-20);共六条
版本提示:本解释未经 2020 年修正——2020 年 12 月的商事类司法解释集中修正涉及公司法解释(二)(三)(四)(五),不含本解释
官方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2026-07
关于本页:本页为德载中怡公司与股权部对该法源条文要点的梳理与索引(非官方原文逐字全文),便于按主题快速定位;条文序号、准确表述与完整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请点末尾官方链接核对原文。凡与官方正式文本不一致的,以官方文本为准。
- 第 1 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即: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 第 2 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仅在旧法留白时才「参照」,不是一般性适用新法)。
- 第 3 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旧法条号:决议撤销之诉、异议股东回购)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期间届满即失权,并非予以宽宥。
- 第 4 条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规定的 180 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 第 5 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既判力优先)。
- 第 6 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本解释的实务价值今已主要体现在代表诉讼持股期间以起诉时为准、1% 可由两个以上股东合计、既判力优先等仍具参考的一般原理;其条文中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一条」均为旧法条号,现行对应条文分别为公司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 89 条、第 189 条。纯粹的新旧衔接问题请以法释〔2024〕7 号与现行公司法条号为准。
官方全文:本页仅为要点梳理。本解释官方全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court.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flk.npc.gov.cn。新旧衔接与溯及适用,请以法释〔2024〕7 号站内全文为准。
依据与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本页关于新旧衔接的受理范围与时间效力的全部条文要点,均据该司法解释官方公布文本整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 号)—— 本页涉及的新旧法衔接以该规定为准,本站转载见法释〔2024〕7 号。
效力提示:本页所列条文要点依据官方公布文本整理,施行日期与文号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各发布机关公布信息为准。
本页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与法规索引,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