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本条例是公司设立、股权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法规依据,与公司法配合适用,现行有效。股权纠纷落到「办不办得了变更登记」「能否撤销虚假登记」时,回到本条例。
文号:国务院令第 746 号
施行 · 效力:2022-03-01 起施行;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2026-07
施行 · 效力:2022-03-01 起施行;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2026-07
关于本页:本页为德载中怡公司与股权部对该法源条文要点的梳理与索引(非官方原文逐字全文),便于按主题快速定位;条文序号、准确表述与完整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请点末尾官方链接核对原文。凡与官方正式文本不一致的,以官方文本为准。
一、登记机关与登记事项
- 适用范围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适用本条例。
- 登记事项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负责人等姓名。公司股东、有限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等,依法备案或登记。
二、设立、变更与注销
- 设立登记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按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的予以登记。
- 变更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均属变更登记范畴;未及时办理的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 注销登记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依法清算后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完结、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0 日,无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届满起 20 日内申请注销(第 33 条)。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
- 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最长不超过三年),无需注销即可保留主体资格。
三、虚假登记与法律责任(股权争议高频)
- 撤销虚假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撤销登记;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相关主体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公示 45 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即可撤销;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其直接责任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第 40 条)。这是“被冒名成股东 / 法代”的行政救济路径,常与民事确权之诉配合。
- 法律责任虚假登记、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等,视情节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官方全文:本页仅为要点梳理。本条例官方全文见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flk.npc.gov.cn。
依据与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本页“一、登记机关与登记事项”“二、设立、变更与注销”“三、虚假登记与法律责任(股权争议高频)”三节的条文要点,均据该条例官方公布文本整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 号)—— 本页涉及的新旧法衔接以该规定为准,本站转载见法释〔2024〕7 号。
效力提示:本页所列条文要点依据官方公布文本整理,施行日期与文号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各发布机关公布信息为准。
本页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与法规索引,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