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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诉成都川交工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德载律所·公司与股权部 · 德载评析最后核校:2026-07
案例信息
案例名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 15 号)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2026-07

一、裁判要点(官方表述)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裁判要点的忠实转述;案号、完整案情与裁判理由以官方发布原文为准(见文末来源)。

适用提示(新旧公司法衔接):本案是“横向人格否认”(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担责)的标杆。2023 年修订《公司法》第 23 条已将该规则明文化:第 1 款是纵向否认(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对公司债务连带),第 2 款新增横向否认——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思路已上升为成文法。

二、案情梗概

成都川交工贸与另外两家关联公司,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掌控。三家公司在人员(管理人员、员工交叉任职)、业务(经营范围与交易高度重合、互相代为经营)、财务(资金混用、账目不清、财产无法区分)等方面高度混同,实质上丧失了各自独立的法人人格。徐工集团作为债权人,其对成都川交工贸的债权难以实现,遂主张由关联公司连带清偿

争议核心:几家“名义上独立、实际上一体”的关联公司,能不能让它们相互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德载评析

(一)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规则一:人格混同看“三混”。判断关联公司是否人格混同,核心看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尤其是财产是否无法区分。当几家公司的钱、人、事搅成一团、彼此不分你我时,它们对外的“独立法人”外观就是虚假的。

规则二:混同 + 损害债权人 = 连带责任。仅仅关联并不必然担责;只有当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时,才击穿各自的独立人格,让关联公司之间对外部债务相互连带。这是“横向人格否认”——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纵向),而是姊妹公司之间相互负责。

(二)规则背后的法律依据

  • 《公司法》(2023 修订)第 23 条第 1 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 23 条第 2 款(新增横向否认):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 23 条第 3 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多个马甲”挡不住债权人了

实践中,有的实控人把一门生意拆到好几家公司里,资产、资金、业务随意腾挪,出了债务就让“空壳”那家去顶。本案与新公司法第 23 条第 2 款联手,堵死了这条路:只要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姊妹公司一起还。对债权人,这是一把穿透“关联马甲”的利器;对企业主,这是一记警钟——关联公司必须各自独立记账、独立经营、财产分明,否则有限责任的防火墙会被自己亲手拆掉。

四、对企业与股东的启示

  • 债权人:债务公司“没钱”但其关联公司“很有钱”时,注意收集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证据(同一办公地、交叉任职、资金往来无对价、账目不分),可主张横向人格否认要求关联公司连带清偿。
  • 企业主 / 实控人:集团化经营务必让各公司财产独立、账目清晰、交易有据、董监高不随意混岗——这是保住有限责任的底线,也是最容易被自己忽视的风险。
  • 一人公司股东:第 23 条第 3 款下,你要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对公司债务连带,举证责任在你。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 15 号《徐工集团诉成都川交工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官方发布文本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court.gov.cn —— 支撑第一节“一、裁判要点(官方表述)”与第二节“二、案情梗概”,并为第三节“三、德载评析”的评析对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07-01 施行)—— 第三节“(二)规则背后的法律依据”所援引的公司法条号,如涉新旧变化,以该现行文本为准。

效力提示:本案裁判要点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官方发布内容的忠实转述,条文与案情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评析部分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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