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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收个款、取笔现金,怎么就成了刑事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新司法解释要点整理

德载律所·刑事业务部最后核校:2026-08
要 点 摘 要
  • 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2025年8月25日公布,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全文共十二条。
  • 新旧交替:本解释施行的同时,法释〔2015〕11号与法释〔2021〕8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旧解释里"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入罪数额、"十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均已不再适用。
  • 最大的变化:第三条要求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入罪判断不再是单纯的数额比对。
  • 最容易被误解的:第二条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列出一整套综合审查判断的因素。"我不知道那是赃款"不是一句话就能说清的事。
  • 出口也写在条文里:第四条规定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且具备特定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是"可以",不是"必然";本页不预测任何个案结果。

这个罪名的特点是:涉案的人往往不觉得自己在犯罪。帮朋友收一笔货款、把银行卡借出去、按对方要求去柜台取一笔现金、低价收一批"来路不太清楚"的手机——在当事人的叙述里,这些都是"帮个忙"或者"做点小生意"。而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框架里,判断的重心不在于你觉得自己在做什么,而在于客观上处理的是不是犯罪所得,以及你是否明知。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正是重新划定了这条线的判断方法。

一、文号、时点与新旧交替:哪一份还能用

项目内容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号法释〔2025〕13号
通过202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1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公布 / 施行2025年8月25日公布;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条文数共十二条
同时废止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冲突处理两高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什么要特别说新旧关系。网上流传的大量"掩隐罪三千元起刑""十万元就是情节严重"的说法,来自已经废止的法释〔2015〕11号。本站仍保留该旧解释的全文页仅供法律沿革比对,其中的入罪数额与情节严重标准均已不再适用;现行标准以法释〔2025〕13号为准。两份文本的对照阅读,对判断行为发生在2025年8月26日之前的旧案仍有意义,但适用哪一版由办案机关依法确定。

二、罪状覆盖了哪些行为,以及"明知"怎么认定

第一条把两个基础概念和一个开放条款讲清楚了。"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里的"其他方法",条文明确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并逐项列举:

第一条列举的"其他方法":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这份清单值得逐个念一遍——"收受""持有""使用""提供资金账户"都在其中。也就是说,不必亲自去销赃,把账户交出去、把东西拿在手上,同样可能落入罪状。

第二条处理的是这个罪名里最难也最关键的要件:"明知"。条文表述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至于怎么判断,条文给出的是一套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而不是几条可以逐项打勾的推定规则:

审查判断的因素(第二条)在个案里通常对应什么
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聊天记录、对方的交代方式、有没有被提示"别问那么多"
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是偶尔一次还是长期经手,是否形成固定流程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物品性质是否异常,金额与本人日常经济活动是否匹配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是否拆分、是否绕开正常渠道、是否要求现金交割
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账户短时间大额进出、频繁更换收款方式
行为人的职业经历是否从事相关行业、是否具备识别能力
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亲友、同事、网络陌生人,关系不同判断不同
其供述和辩解说法是否前后一致、能否与客观证据印证

这套方法的实际含义是:"我真的不知道"能否成立,取决于它是否与上述客观情况相吻合。一个从未接触过该行业、报酬极低、只做过一次、且沟通记录中确实没有任何提示的人,与一个长期收取高额报酬、反复更换账户、对方明确要求"不要留痕"的人,得到的判断不会一样。

三、入罪不再单看数额:综合认定与从宽出口

第三条是这份解释的方法论条款:办理此类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与旧解释以固定数额作为入罪门槛的做法相比,判断结构从"数额比对"变成了"多因素权衡"。对当事人来说,这既意味着小额但情节恶劣的行为不必然出罪,也意味着数额之外的情节——参与程度、是否退赃、是否配合追查——真正进入了定罪量刑的考量。

第四条给出了明确的从宽出口。条文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 (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请注意条文的三重限定。第一,前提是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两者都要具备;第二,还需落入四项情形之一;第三,整体上须属于情节轻微。三者齐备时,结果也只是"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属于依法裁量而非当然结果。任何"退了钱就没事""配合了就一定不起诉"的说法,都不符合条文表述。认罪认罚的制度规则,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要点整理

四、情节严重的两档标准与数额计算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情节严重"配置了更重的法定刑,因此这条线在个案中分量很重。第五条把它拆成了上游犯罪类型不同、门槛不同的两档:

情形数额门槛还需具备的情节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 掩饰、隐瞒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二)明知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的;(三)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四)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 掩饰、隐瞒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 并具有前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最后一句同样重要: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下游的处理不应重于上游。

第六条是数额计算规则,两句话但很实用: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此外,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第十一条则规定了单位实施该类犯罪的处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理。

五、界分:上游共犯、帮信罪、诈骗罪

同样是"帮别人处理钱和物",落到哪个罪名上,结果差别很大。解释用四个条文划了界:

条文规则界分的落点
第七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关键在"事前通谋"——事前有通谋是上游共犯,事后才介入才可能是掩隐
第八条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各该犯罪定罪处罚把赃物再偷再骗过来,定的是新的侵财罪,不是掩隐
第九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第十条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或者因行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上游的人没抓到、抓到也不追究,不等于下游就不成立

需要提醒的是,本页梳理的是司法解释的条文层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实务中的具体区分方法、卖卡跑分类案件的常见争点与辩护重心,本站另有实务层面的专文:帮信罪高发解析:卖卡跑分为什么会被追刑责。帮信罪的配套司法解释条文,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案件司法解释全文。两页分工明确、互不复述。

六、哪些日常动作最容易踩上

本节为德载律所刑事业务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把上面的条文放回生活场景,最常出问题的是四类动作。它们的共同点是:单看动作本身都很普通,风险全在"钱或物的来源"和"你知不知道"这两件事上。

  • 帮朋友收款、转账。对方说自己的账户"不方便",请你代收再转出。第一条列举的"其他方法"里,"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都在其中。
  • 出借银行卡、微信或支付收款码。卡和码交出去之后,用途完全不受你控制,而账户名下的流水会被作为审查判断"明知"的重要客观情况。
  • 低价收购来路不明的物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卖方回避来源、无票无据——这些恰好命中第二条中"交易行为异常""种类、数额"等审查因素。
  • 代为取现、代为跑腿交付。拿着别人的卡去柜台或者取款机取现、再把现金交给指定的人,是最容易被认定为"转移"的形态之一,报酬越高、次数越多,越难解释。

下面是对应的动作清单——按发生的时间顺序排,每一行都指向条文里的某个要件。

时点该做的事为什么
有人请你代收款、借卡之前直接拒绝,不因"是熟人""金额不大""只用一次"而例外;对方回避说明资金来源的,一律不接账户一旦出借,之后所有流水都要由你来解释
收购二手物品时要求出示购买凭证或来源说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多问一句并留存沟通记录交易异常与价格偏离是审查"明知"的直接材料
已经帮忙做了、事后觉得不对立即停止,保存全部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与对方身份信息,不要删除删记录既毁掉自己的证据,也可能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发现涉及的可能是犯罪所得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配合追缴,不自行处置、不继续转移第四条把"积极配合追缴""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写进了从宽情形
收到传唤或家人被带走先确认涉嫌罪名(掩隐、帮信、诈骗共犯差别很大),及时依法委托律师会见罪名不同、法定刑不同,程序与手续见会见与委托手续指南
讯问与陈述阶段如实说明卡、款、物的来龙去脉与报酬情况;严禁串供、严禁与同案人对口径供述与辩解能否与客观证据印证,是"明知"认定的一环
有退赃退赔条件的在律师指导下依法退赃退赔、争取认罪认罚从宽第四条的从宽出口以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为前提

家属侧的高频疑问(能不能取保、多久能见到人、要不要先退钱)另见刑事实务问答;本解释与其他刑事法规的检索入口,见刑事法律法规库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2025年8月25日公布,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支撑第一节文号与时点、第二节第一条与第二条、第三节第三条与第四条、第四节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五节第七条至第十条的全部条文表述。站内入库全文:法释〔2025〕13号全文;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2015年5月11日通过、2015年6月1日施行,已于2025年8月26日废止)—— 支撑第一节新旧交替说明中旧标准已不再适用的表述。站内保留全文供历史比对:法释〔2015〕11号历史文本;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1〕8号,已于2025年8月26日废止)—— 支撑第一节同时废止两份旧文件的表述,废止情况载于法释〔2025〕13号第十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 本解释所解释的条文本身,支撑第二节罪状范围与第四节"情节严重"对应更重法定刑的说明。

效力提示:本页为本所对上述文件的要点整理,非原文转录;条文表述、文号与施行日期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行为发生在2025年8月26日之前的案件适用哪一版本,由办案机关依法确定,本页不作个案判断。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不构成委托关系;本所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也不对个案是否立案、罪名认定或量刑作出预测。第六节为本所解读,已分节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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