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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第535—54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入库核对:2026-07
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0)
通过 / 施行: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这两组条文对清收意味着什么
  • 代位权(第535—537条):债务人对你欠着钱,却又不去收别人欠他的钱——你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欠债务人钱的人"(次债务人)追偿。
  • 撤销权(第538—542条):债务人把财产无偿送人、明显低价卖给亲友、或给别人的债务白白提供担保来逃债的,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把财产追回到债务人名下再执行。
  • 撤销权有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起超过五年消灭(第541条)——发现苗头要尽快。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转载声明:本页全文转载自官方公开发布(来源见上),收录《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535条至第542条,供学习研究使用;如与官方正式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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