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律所·商账清收部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经法释〔2020〕17号修正,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修正后共二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官方公布文本整理;个案认定以受理法院为准。
- 现行文本是 2020 年修正后的二十一条,不是网上通行的二十四条。原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被整条删除,其余条号整体前移,引旧条号即引错。
- 抗辩要债务人自己提。现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时效问题释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另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 提的时机是硬的:现行第三条规定一审未提、二审才提的不予支持(有新证据的除外),以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再审抗辩的也不予支持。
- 把时效拉回来的动作写在现行第八条与第十四条: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并能证明到达、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或者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分别对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第(一)项与第(二)项。
- 时效已经届满也未必没牌:现行第十九条三款分别管自愿履行后的反悔、就原债务达成新协议、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签章三种情形。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文号 | 原件 法释〔2008〕11号;修改决定 法释〔2020〕17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原件 2008 年 8 月 11 日审判委员会第 1450 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 2020 年 12 月 23 日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2020 年修正版,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文由二十四条减为二十一条 |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 官方原文 | 修正后全文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21.html ;修改决定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bb5fc4e8074319b993ff236e21370.html |
| 本页管什么 | 时效抗辩由谁提、什么时候提、哪些债权提了也不支持,以及把已经走过的时效重新拉回来的条文依据 |
二、2020 年修正后条号对照
这次修正做了三件事:删三条、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援引换成民法典、其余条文顺序前移。下表只列最常被引错的条(未列的第一条、第三条内容未变,仅第三条由原第四条移位)。
| 内容 | 旧条号 | 现行条号 | 变动 |
|---|---|---|---|
| 约定延长缩短时效、预先放弃时效利益 | 第二条 | 已删除 | 由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承接 |
| 未提抗辩法院不释明 | 第三条 | 第二条 | 移位,并删去「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
|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起算 | 第五条 | 已删除 | 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承接 |
| 提出履行请求的四类情形(中断) | 第十条 | 第八条 | 移位并修改援引与文字 |
| 与提起诉讼同等中断效力的事项 | 第十三条 | 第十一条 | 移位,删去原第(一)项「申请仲裁」,九项变八项 |
| 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或行为 | 第十六条 | 第十四条 | 移位并改援引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
|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即中断 | 第十九条 | 第十七条 | 移位,文字未变 |
| 「其他障碍」的四类中止事由 | 第二十条 | 已删除 | 由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承接 |
| 届满后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后又抗辩 | 第二十二条 | 第十九条 | 移位,新增第二款、第三款 |
三、抗辩由谁提、什么时候提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 这条在 2020 年修正时被砍掉了后半句。原第三条还写着「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现行文本只剩释明这一层——被删的半句已上升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两条合起来效果没变:不提,法院既不提醒也不主动适用。但引用时必须分开引。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时效抗辩基本上是一审的一次性机会:二审补提只在「基于新的证据」这一个口子下有可能,再审这条路直接封死。反过来读,评估一笔老账能不能起诉时,对方是否会在一审提抗辩是个概率问题,不是必然。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三)项在清收里最容易被漏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债务人提时效抗辩不被支持——追股东未实缴出资这条路不受三年时效限制。债务公司账上没钱而股东出资未到位时,这一项直接决定这条路还开不开着。
四、把时效拉回来:两条最常用的条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这条是催收函之所以有法律意义的落点。第(一)项的重点在后半句:即便对方不签收,只要能以其他方式证明文书已到达,同样构成中断。第(二)项的标准是「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应当到达」三个字,让按合同约定地址寄出且未被退回的情形有了依据。第二款解决「谁签收才算数」:法人一方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收发室签收通常有意义。(2020 年修正在第(一)项增写「按指印」,并把援引改为民法典。)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这条列的五种行为全部是谈判桌上会自然发生的动作,等于给了债权人一份清单:对方做了其中任何一件并留下痕迹,时效就重新起算三年。部分还款最容易固定——一笔小额转账加一份注明用途的收据;请求延期履行同理,一封「能否宽限到月底」的邮件就是证据。
五、时效届满之后还有没有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款递进,后两款是 2020 年修正新增的。第一款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同向:届满后同意履行或已自愿履行的,不能再回头抗辩。第二款把「新协议」直接与放弃时效抗辩权挂钩——分期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抵债协议,只要构成就原债务达成的新协议即可主张。第三款是金融机构专条: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能够认定其同意履行已届满的义务。
| 目标 | 可用条文 | 要留下的痕迹 |
|---|---|---|
| 让三年重新起算 | 现行第八条(提出履行请求) | 送交或寄出的主张权利文书,与可核对的签收或到达记录 |
| 让三年重新起算 | 现行第十四条(同意履行义务) |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清偿计划的书面痕迹 |
| 启动程序中断 | 现行第十一条(八项) | 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诉前保全申请、执行申请等受理凭证 |
| 转让后不断链 | 现行第十七条 | 能证明到达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 |
| 已届满仍可主张 | 现行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 | 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就原债务达成的新协议、签章的催收通知单 |
六、谁会用到、怎么用
三类人直接用得上:准备起诉老账的债权人,判断对方能不能提抗辩、何时提;正在谈分期或重组的业务方,理解一份新协议在时效上意味着什么;做尽职调查的受让方,判断一笔待收购的应收账款是否还有强制力。
- 误解:这份司法解释是二十四条,网上都这么写。实际:现行文本是 2020 年修正后的二十一条,删去原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条,其余条号整体前移。
- 误解:司法解释里写着「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实际:后半句 2020 年修正时已删除,现行第二条只到「释明」;「不得主动适用」现在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 误解:一审忘了提时效抗辩,二审再提也来得及。实际:现行第三条规定二审补提不予支持(基于新证据的除外),以时效届满申请再审或提再审抗辩同样不予支持。
- 误解:账已经过了三年,签什么都没用了。实际:现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协议的,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发函按现行第八条的四项设计送达方式。直接送交争取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做不到的保留能证明到达的其他材料(该项明文包含未签收但可证明到达的情形)。邮寄与数据电文按第(二)项走,标准是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寄送地址应与合同约定一致。
- 把谈判中的让步转成第十四条的证据。对方提出分期、部分付款、提供担保、请求延期、给出还款计划,任何一项都要落到书面并注明所指债务,不要停在口头。
- 老账优先争取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新协议。就原债务达成新的书面协议,比反复发函更直接;协议里写清所指原债务的金额与形成时间。
- 股东出资款不受三年限制。依现行第一条第(三)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时效抗辩不予支持。债务公司无财产时,先核股东实缴情况,路径见站内公司法条文入库页。
- 引条号前先核版本。本件与许多在网络流传的版本条号完全不同,出具意见书前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修正后全文逐条核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08 年 8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50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修正,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修正后共二十一条。本文引用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官方原文(修正后全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21.html ;修改决定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bb5fc4e8074319b993ff236e21370.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引用其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官方原文见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目。
- 效力与时点提示:司法解释原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法律原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本件 2020 年修正删去三条并整体移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上仍可检索到 2008 年原始版本(二十四条),引用前务必核对版本。个案中催收文书是否到达、承诺是否构成同意履行,属事实认定问题,以受理法院的认定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